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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适用的影响

日期:2018-06-15 20:24:45 浏览次数:

  [摘 要]保险合同制度作为保险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在满足保险市场发展需求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同外界因素的影响,比如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文章以此为论题,从保险合同制度适用角度,从保险合同缔结阶段,从保险合同履行阶段来审视互联网金融对于保险合同制度适用造成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保险合同制度适用;保险合同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保险合同制度是引导保险市场朝着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依凭,其对于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保险合同制度适用成为我们不得不去去探究的话题。
  1 从保险合同制度适用角度来看
  互联网保险使得保险业传统营销格局发生了彻底改变,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保险开发模式正在不断蔓延,由此使得实际的保险服务质量也得到不断的提升。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其会以电子保单的方式来进行销售,这是保险公司将会去采用的基本模式,由此使得新型保险营销服务得以诞生,可以以网上业务的方式来进行,可以以网络对接的方式来进行,还可以以卡式业务的方式来进行。在互联网发展的高级阶段,其不仅仅能够提供保险产品销售方案,还可以以保险业运营的视角入手去实现保险业的不断拓展,由此迎来全新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格局。互联网保险在发展的高级阶段是以市场经济为适用领域的,其服务对象是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团体或者个人,其面对的风险因素是独具特色的,需要依靠信息安全技术来进行稳定,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保险服务模式也是更加个性化的。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保险业拓展在互联网市场中的空间,使得互联网保险领域的竞争程度得到增大,此时无疑需要对于《保险法》进行全面调整和改善,当然也涉及到《保险法》适用方面的内容,此时保险立法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做好反馈,由此使得对应法律法规能够跟上互联网保险的需求,继而才能够迎来互联网保险稳定有序的发展格局。
  2 从保险合同缔结阶段角度来看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会对于保险合同缔结阶段造成影响,其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会对于认定保险人条件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造成影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合同签订阶段承担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这是缔结动作完成必须要做好的工作,并且适用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保险合同缔结。但是互联网背景下的保险合同的便捷性和虚拟性,又不能依照书面协商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来进行,需要纳入保险条款,保险人免责条款,条款说明内容,投保程序等内容。但是在此过程中保险人已经适当的履行条款说明义务如何去界定,指定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如何?这些都成为需要去解决的问题。此时就需要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进行验证,对于其说明内容的合理性,对于其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由此给出结论,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人出现疑问的时候,还需要给予对应充分的说明或者解答,由此才能够保证实际的履行效果。另外一方面,会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法律标准认定造成影响。无纸化的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互联网保险的基本运行模式,其在提高缔约效率的同时,也给予司法实务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能不能使用一般性标准来界定保险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实际上,其实践操作是不可能实现的,由此多数人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的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不能适用于《合同法》,由此需要在此方面做出调整和改善,保证电子商务运作特点与互联网保险之间的契合性,这样才能够保证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3 从保险合同履行阶段角度来看
  互联网金融也会对于保险合同履行过程造成影响。详细来讲,可以将其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对于投标人身份认定造成的影响。互联网保险背景下的数据电文是以非面对面

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适用的影响

的方式签订的,在终端操作的人或者缴纳保险费用的人可能不是同一行为主体,再加上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行为主体界定的难题。也就是说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网上投保行为人不能简单的界定为实际操作的人,应该强调是在投保过程中独立表达真实投标意思的人,此时可以将网络操作的人界定为代理人或者协助人,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依照规定缴纳了保险费义务的人。依照这样的认定方式,可以保证对于互联网保险下的投标人身份进行界定;其二,对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认定造成的影响。依照理论来看,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的核心所在,投保人购买保险合同的目标在于:支付保险费获得对应保险保障。那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就成为保险合同体系的重要节点,因为事关双方的利益。对于各自电子保单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这个问题是很多纠纷出现的根本原因,也是互联网金融对于保险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具体体现。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依照以下原则来进行处理:坚持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与保险责任期限之间的科学关系;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应该优先于法律的规定,由此妥善的处理好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确定方案,而这对于引导实际工作的快速开展而言,是非常有价值的。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给予保险行业创造全新发展契机的同时,其也存在很多与当前保险合同制度适用不吻合的地方,要想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迎来全新的保险行业发展格局,就需要懂得在这两者之间做好权衡。立法部门要对于当前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特点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应法律的调整和改善,从法律适用,法律内容和法律执行方式等角度入手,实现全新的互联网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由此引导互联网金融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李红坤,刘富强,翟大恒.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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