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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

日期:2018-07-18 11:08:41 浏览次数:

  【摘 要】我国法律在处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问题上是承认两者的竞合的,并赋予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但实际上这一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方面也出现很多问题。
  【关键词】责任竞合;侵权责任;合同责任
  责任竞合,是指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责任要件的情况。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指的是,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合同义务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也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原因
  罗马法时代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不作区分,两者同归不法行为。查士丁尼时期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才开始逐渐分离,并形成自己的一套体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责任各自独立并且不断扩张,侵权责任法逐渐渗入本属于传统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出现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他人的法定权利,构成侵权。
  2、“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即侵权行为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二、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立足于侵权法上,违约责任是建构在合同法之上,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两者保护的权利性质不同,侵权责任保护的主要是绝对权,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违约责任保护的当事人约定的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债权为相对权。其次,归责原则不同。我国违约责任通常采用严格责任,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失责任原则为补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侵权责任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涵盖间接责任。侵权责任即可以用财产责任来承担,也可以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回复名誉等来承担;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像违约金、强制实际履行等为主。
  三、有关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主要代表学说
  关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的理论,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其中比较着名的理论有以下:
  (一)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最初应用于刑法学中,后该学说被引用到民法学界。该学说认为,侵权责任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性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由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所以当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应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国、日本的学者比较青睐这一学说。但笔者认为,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界定为特殊法与一般法并不科学,且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请求权竞合说
  请求竞合说源自罗马“诉的竞合”学说。该学说认为,当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拥有两个请求权:基于合同关系请求要求赔偿违约责任的权利和基于法律规定要求赔偿侵权的责任。这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择一选用,也可以两者并用,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让与他人。
  德国民法比较青睐于该学说。这种学说容易引发“一事多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因只存在一个违法行为,故当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只享有一个请求权。由于这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法律基础:契约关系、侵权关系,当事人可以在这两个基础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来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
  我国民法学家王泽鉴认为该理论即符合当事人利益,又避免了请求权自由竞合学说的缺点。
  四、对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的完善建议
  (一)承认两个请求权有条件并存
  笔者认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问题上,若当事人在选择一个请求权后仍无法弥补自身损失,应赋予其自由选择权,从而有效弥补原请求所无法实现的损失。但并非两个请求权是自始自终并存的,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通过一种请求权可以得到救济与补偿,另一请求权自行消灭;若当事人先前行使的请求权不足以弥补其全部损失时可允许再行使其他请求权。如此,即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同时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扩大第一百二十二条的适用范围
  正如上文所述,造成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在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中不胜枚举,而仅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的角度来对这种竞合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显然远远不够。在此,笔者建议扩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适用范围,使之即包括违约的侵权责任也包括侵权的违约责任。
  (三)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
  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衡量者。法律应当在立法时留有余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允许当事人选择允许当事人如何适用法律。这里的如何适用法律不仅是说只允许选择一个救济方式,还包括当事人在当事人已经选择一个救济途径后不能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失还可以选择另一个救济途径。且当事人在合同当中对此的合法约定也应得到尊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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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陈朱妹.浅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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