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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的完善

日期:2018-07-19 10:42:44 浏览次数:

  【摘要】:新刑诉法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处理相关非法证据问题,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庭前会议两项重要制度相结合,使其成为了理论上和制度上的难题。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尚处于发展阶段,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笼统,仅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可以针对非法证据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理程序和结果,这也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的困惑,本文基于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结合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拟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完善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效率;公正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聂树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人们开始关注对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是由于司法环境不理想还是司法制度本身不够完善?笔者认为,冤假错案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定的缺陷,司法制度的完善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非法证据排除是一种主要旨在防止侦查人员滥用权力非法取证的制度,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前提下,只要某项材料是侦查人员利用非法手段,最典型的如采取刑讯逼供等暴力方法而获取的证据,即使该项证据材料具备真实性,最终也不能成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非法证据规则最现实的意义在于维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民主权利,是法治文明的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确立庭前会议制度的同时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处理,由此,庭前会议成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的一项重要平台,新刑诉法这一制度设计,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也有助于双方对案件证据进行相应的了解和准备,从而提高正式审判时的效率,更好的贯彻“审判中心主义”。从目前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方式上有很大争议。因此,需要从刑诉法的价值和原则出发,对该制度的完善进行探索。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的处理现状与缺陷分析
  (一)运行现状考察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庭前会议”与“非法证据排除”为关键词进行搜索,2013年10月1日-2016年10月1日共搜索113个案件,通过分析发现,对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解决,各地法院采取的处理方式并不一致。从新诉讼法颁布以来,总体来看庭前会议的适用率不高,庭前会议制度发挥的作用并不理想,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正式审判中解决证据排除问题。这说明大多数法院对于庭前会议中处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都是持相当保守的态度。通过取样分析,总结各地法院适用特点如下:
  1,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由主要集中在受贿、故意杀人强奸等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主要是因为这些犯罪往往比较复杂,案件侦破的难度系数较高,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更容易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申请人主要是被告人及辩护人,这体现了被告人人身权利保障的需要。
  3,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处理方式各地不同,有些通过完整的举证质证,有些仅是了解情况。
  4,多数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做出了排除或者不排除的决定,但也有法院没有做明确决定,甚至对于被告人的申请没有启动程序。
  (二)庭前会议中处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缺陷分析
  1,司法理念的缺失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存在,非法证据的排除针对的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有些情况下某些材料的内容可能是真实的,这些材料虽然在形式上可能被排除,但是,法官往往会相信这些材料所反映的内容。
  2,处理方式不明确
  庭前会议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因此,法官对庭前的证据排除问题如何处理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法官会对证据问题组织全面的辩论和质证,有些只是流于形式的听取意见。
  3,结论的有效性不明确
  庭前会议上所作的决定对正式审判阶段来说到底有何意义,这是法律尚未明确的问题,在庭前被排除的证据往往会被拿到法庭上重新处理,甚至最终成了判案依据,那幺在庭前耗费时间和精力做出的决定被随意推翻的情况下,法官便不再愿意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解决证据排除问题。
  4,救济机制无规定。
  无救济便无权利,对于不予排除的决定,被告人没有救济的权利,这就使得被告人的人权不能充分得到保障。
  三、我国庭前会议中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庭前会议中处理非法证据问题的原则
  1,服务于庭审,维护公正
  庭前会议是为正式审判服务的,虽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庭前会议的进行要以解决一定的问题为目的,不能流于形式。
  2,坚持诉讼效率
  庭前会议同样要贯彻诉讼效率原则,庭前会议的设置不能太过繁琐,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处理的复杂会浪费司法资源,丧失该制度的价值。
  (二)完善建议
  1,主持者与主审法官相分离。防止法官预断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则,因此,主审法官不应当与庭前会议的主持者相同。
  2,保障被告人的参与权。尽可能的允许被告人有出席庭前会议的机会,因为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权,被告人最渴望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因此允许其出席庭前会议不仅是为了解决证据排除问题,也是尊重被告人人权的体现。
  3,处理方式应当明确。对于证据排除问题不应当仅仅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应当进行举证质证,必要时要求证人出庭,真正的做到把证据排除问题尽可能的在庭前解决。
  4,明确结论的效力。庭前会议的召开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不应当是走过场,而要形成一个明确的结论,并且该结论不是可以随意推翻的,如果庭前会议的结论没有拘束力,庭前会议召开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如果仅仅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解决些简单的程序性问题,法官通过阅卷和电话就能够解决。
  5,完善救济机制。当被告人在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而法官出于某些原因未能及时召开庭前会议处理非法证据问题,此时,应当对被告人的受侵害的诉讼权利设置一个制度性的保障,例如在正式庭审前赋予被告人申请复议或申诉的权利,从而尽可能的保障非法证据能够在庭前予以排除而不会影响到正式审判。
  参考文献:
  [1]杨冠宇:《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前会议实践调研》,载《国家(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 帆文摘: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的完善)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2]卜淼:《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前会议中的运用与完善》,载《黑龙江省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
  [3]陈子楠、杨冠宇:《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中的排除方式研究》,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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