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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兴等不服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日期:2018-06-16 10:13:20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正兴、高响秋、高有朝、陈应青、宋六名
  被申请人:某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陈正兴、高响秋、高有朝、陈应青、宋六名不服某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于2012年5月向B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其系某县禄山乡禄山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2011年7月以来,有关单位以进行项目建设为由强令申请人腾房搬迁,但他们拒不出示拆迁相关手续,没有任何政府征地批准文件,也不按照国家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合法、合理的补偿,动用各种机械强行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非法占用其土地。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非法占用申请人宅基地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但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给予任何回复。
  被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已过复议期限,并提供了其收到申请人邮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的邮件单,证实其收到邮寄单的时间是2011年10月,但申请人于2012年5月才申请行政复议,已过了60天的申请复议的期限。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过了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评析
  焦点一:本案是否属于信访事项。有人认为根据《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应当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未按《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其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复议机关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予以查处。有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属信访事项。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案中,陈正兴等村民以书信形式向国土局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属于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行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答复意见中,“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陈正兴等村民要求国土局对所举报事项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范围。
  焦点二:是否超过了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除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外,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内。本条所说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作广义理解,即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因《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及整个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都没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不作为另行作出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如不作广义解释,即不将不作为定义为具体行政行为中,则出现了内容的空白。因此,不服不作为的复议申请也适用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规定,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履行期限届满计算。因此,申请人应当自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规定届满起60日内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当自立案查处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最长期限为67日。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举报土地违法行为,2012年5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预防建议: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确有不当。本案中复议机关未对此作出评价,而是以申请人的申请超过了行政复议时效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对于群众的来信来访应当予以重视,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办案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评析单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律师观点
  意见一:有关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确权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侵犯”),本案的首要是要确认陈正兴、高响秋、高有朝、陈应青、宋六名对其主张权利的土地及附着房产的合法性,即上述当事人是否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拥有相应的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这是上述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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