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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有何区别

日期:2018-07-18 11:19:34 浏览次数:

  编辑同志:
  我刚创办一家个人独资公司,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手续很不规范,客户欠我的款有时打欠条有时打借条,为此打官司我吃了不少亏。请问,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读者 张辉
  张辉同志:
  欠条与借条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有:
  1.形成的前提不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

借条与欠条有何区别

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2.在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始时间不同。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欠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规定:“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
  3.合法性审查适用法律不同。借条是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钱款借贷中,诸如“驴打滚”、“利滚利”等高利贷行为以及企业间的有息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条产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欠条主要发生在买卖、赊销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欠条载明的权利能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如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542600 广西钟山县书香里10号县法律服务中心 冷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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