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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日期:2018-07-17 10:24:06 浏览次数:

  摘 要: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由于具有公开透明性、预防性和惩戒性等特点,已成为很多国家反腐倡廉的有力武器。我国从1986年就开始不断地制定和颁布公务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之处。我国应在《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财产申报制度,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制化
  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烈日法案’,在西方发达国家被称为“阳光法案”,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一般是以立法方式设定公务员的义务,强制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来源及各种投资活动,来抑制与消除各种现实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防止政府公务员滥用职权、贪污舞弊。\+①也有学者认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国家公务人员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及变化情况,并接受有关机关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②
  一、国外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肃贪治腐的利器,申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可以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发生。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各国立法的相关经验来进行构建,从而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财产申报制度提供借鉴。
  (一)美国财产申报制度
  19世纪美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化,这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条件。20世纪前期,美国出现了经济危机,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管制,致使美国腐败程度显着降低。1978年美国《政府行为道德法》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该法规定需要申报的人员分为三类:立法机关人员、行政人员、司法机关人员,并对申报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1990 年,美国又出台了《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道德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制度。除此之外,美国《廉政法》,又规定了逾期不填写财产和收入申报单的政府官员将被司法机构起诉。美国对政府官员的财产公开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成为美国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二)韩国财产申报制度
  韩国在 1981 年就制订了《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该法第一条就明确了其立法宗旨:“把公职人员、公职候选人的财产登记和登记财产的公开予以制度化。”韩国的公职人员不仅要对家庭财产的来源和变动等情况进行申报,还要能够对财产的变动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或着解释。此后又出台了《防止腐败法》,并设立了反腐委员会。另外,韩国还推行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即金融实名制。其作用在于加大对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力度,为财产申报的审核提供合理化依据,从而维护金融交易正常化发展。
  (三)新加坡财产申报制度
  新加坡政府被誉为全亚洲最廉洁、最有效率、最称职的政府之一,其中财产申报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建国前后的新加坡腐败行贿之风盛行。1950年,当时的警察总监在一份报告书中承认,在政府各类机关中贪污已蔚然成风。\ ③ 新加坡自1960 年颁布《反贪污法》之后,相继出台了《财产申报法》、《公务员法》、《没收非法所得法》等,依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所有的国家公务员都必须在任职时申报自己的财产。并且每年的 1 月 2 日必须申报自己在任职年度内上一年度的财务情况。另外,新加坡政府对腐败公务员实行重罚。公务员一旦因贪污而被开除或判刑,不但其赃款要没收,而且其公积金将全部被取消。这一措施配合财产申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新加坡政府的清廉与公正。
  二、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
  我国有关《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想》的立法建议在1989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被首次提出。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01年6月15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初步确立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的透明度。\+④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却不尽人意。2008年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颁布施行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官员要申报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以及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此外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要申报;对于官员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单笔额度在 10 万元以上的动产及不动产购置、交易、租赁情况及资金来源也必须申报。此外,阿勒泰地区设立了廉政账户,由官员主动缴纳各类违纪违法收入。阿勒泰地区的廉政探索说明财产申报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是建立“阳光政府”的一条可行之路,也是减少腐败、商业贿赂犯罪的有效措施。
  三、对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律完善的建议
  目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法律“利器”。我国财产申报立法在关注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还应更加注重自己的基本国情,并结合司法实践,通过立法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体来说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使财产申报制度法制化。目前的 《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 (试行) 》 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而由其制定机构即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 在性质上应属于政策性文件。由于在中国此种政策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从而影响了该规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强制力大打折扣, 也无法保证有效实施。而且整个 《规定》 只有9条, 不足600字, 过于简单。从法律的角度看,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立, 既涉及到维护公务廉洁的公共利益, 又涉及到对公务员财产隐私权的限制问题。因此, 用政策性文件加以调整很不适宜, 而应采用更为稳定、权威的国家法律予以规范, 加快制定公务员财(转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产申报法, 以便有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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