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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形式、内容与原则

日期:2018-07-16 10:59:45 浏览次数:

  内容摘要:财产申报制度被誉为“阳光法案”、“终端反腐”、“反腐利器”,国外早已将其作为不可或缺的反腐举措。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形式主要有宪法规定、反腐败法规定、反腐败相关法律规定、专门立法,其内容包括申报的主体、内容、时间、受理、提交、审核、公开、问责、保存等,其原则为法制化、有限申报、独立审核、相对公开、绝对问责、自上而下。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悬起财产申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才能有望打破当前的反腐胶着状态。
  关键词:国外财产申报制度 形式 内容 原则 反腐败
  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形式
  (一)宪法规定
  宪法规定,即在国家宪法中原则性规定财产申报,再制定法规予以落实。例如,《菲律宾宪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共官员或者雇员,应依法律规定在其任职时,并且在此后定期提出经过宣誓的关于其资产、负债、净产的申报书。至于总统、副总统、内阁成员、国会议员、最高法院法官、宪法特设委员会成员和宪法规定的其他机构的成员,以及武装部队中具有将军军衔的人,他们的申报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公众公布”。据此,《菲律宾国家官员和雇员的行为守则和道德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再如,《泰国宪法》规定两院议员与政府高官必须申报财产,随后的《泰国反腐败组织法》作出详细规定;《坦桑尼亚联邦共和国宪法》将财产申报纳入公共领导人规范,《坦桑尼亚公共领导职位道德规范》予以落实。
  (二)反腐败法规定
  反腐败法规定,即在反腐败法律中具体规定财产申报,或者反腐败法律原则性规定财产申报,再制定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前者如《乌拉圭反腐败法》、《爱沙尼亚反腐败法》、《越南反腐败法》(1998年颁布,2012年修订)、《白俄罗斯共和国反腐败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反腐败法》、《柬埔寨反贪法》、《百里兹防止公共生活中贪污法》等。后者如《乌克兰预防和惩治腐败法》规定,被授权执行国家职能或地方自治机关职能的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财产信息,《乌克兰公务员法》对其具体规定;《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规定国家和地方的公职人员有提交财产信息的义务,随后颁布一系列总统令明确申报细则。
  (三)反腐败相关法律规定
  反腐败相关法律规定,即在反腐败相关法律中具体规定财产申报。大致有五种情况:一是在公职人员道德法中规定,如《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1981年颁布后多次修订)、《美国政府道德法》(1978年颁布,1989年修订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系统实行统一的财产申报制度)、《阿根廷共和国公务员道德法典》、《巴拿马共和国公职人员道德准则》、《肯尼亚国家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法案》、《<波多黎各自由联邦政府道德法>解释性附录》

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形式、内容与原则

。二是在公职人员行为准则中规定,如《德国议员行为准则》、《英国内阁成员规则》、《芬兰公务员法》、《新加坡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印度中央文官行为准则》、《巴基斯坦政府公职人员行为条例》、《尼泊尔王国公务员行为规范》、《瓦努阿图共和国领导人员法》、《巴布亚新几内亚领导人员义务与责任组织法》、《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公共生活廉政法》。三是在防止利益冲突法中规定,如《加拿大利益冲突法》、《格鲁吉亚公共服务中利益冲突与腐败法》、《南非共和国关于经济利益的行为准则》。四是在信息公开法中规定,如《新西兰官方信息法》。五是在多个法规中规定,如日本的《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国务大臣、副大臣以及大臣政务官规范》、《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分别对不同类型人员作出申报规定。
  (四)专门立法
  专门立法,即颁布财产申报法律。诸如《巴西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高级官员财产申报法》、《墨西哥财产申报法》、《土耳其财产申报与反贿赂腐败法》、《澳大利亚参议员个人利益与申报规定》、《法国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也有地方法规,如《美国<地方政府法典>县政府官员与职员的财务公开》、《日本公开东京都知事的资产等确定政治伦理条例》、《日本公开东京都议员的资产等确定政治伦理条例》。
  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
  (一)申报的主体
  申报的主体,即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依据申报主体的范围,可以分为全员申报和部分申报。全员申报即全体公职人员申报,如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规定“公共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把他的收入、资产和债务情况在委员会中存档”,菲律宾要求除荣誉职务、劳动者、临时工或短期工外的所有国家官员和雇员申报财产。绝大多数国家要求一定职级或与一定职级报酬相当或岗位潜在腐败风险较大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墨西哥规定科长及以上官员申报财产;韩国规定四级以上及报酬与此相当的专业技术公务员申报财产;美国规定文职GS-16级以上及薪俸与此相当的官员和雇员,以及从事工程合同、物资采购、执照发放、资金管理、企业监管、行政执法和对非联邦实体产生经济影响的官员和雇员申报;巴基斯坦规定海关、财政等重要岗位的所有级别公职人员都必须申报;乌拉圭规定所有公共机构的经理、采购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主任也要申报;哈萨克斯坦还要求国有机构和国有股份不少于注册资金35%的机构的管理人员申报。此外,依据申报主体的家属是否参与,又可分为个人财产申报和家庭财产申报。前者属于少数,以英国为代表;后者为绝大多数国家,家庭范围一般包括本人、配偶或伴侣及其抚养人,韩国、乌拉圭、白俄罗斯等国还包括本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二)申报的内容
  申报的内容,即申报人员的财产状况。一般要求申报一定价值之上财产的状况,甚至还要申报个人任职经历和亲属担任公职情况。韩国要求申报1000万韩元以上的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债权、债务,500万韩元以上的金银、珠宝、古董、艺术品,1000万韩元以上的无形财产权等。美国要求申报前一年度受聘于美国政府所得收入之外的任何收入,累计100美元以上的酬金和投资收益,累计价值250美元以上的招待、礼物、补偿,1000美元以上的经营收益和私人住宅以外的不动产、股票、公债、期货等的交易情况,10000美元以上的贷款、担保等债务,曾经担任组织、企业、团体或机构的官员、董事、受托人、合伙人、所有人、代表、职员、顾问的情况,以及未来聘用事宜、担任公职期间的离职许可、前任雇主继续支付报酬、费用、福利的情况等。新西兰要求申报所任公职与个人和家庭利益相冲突的事项;菲律宾还要求披露在政府中的四代以内血亲或姻亲。各国大都制定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内容包括财产的来源、种类、名称、数量、价值、时间、存放地点,以及债务的日期、数额、原因和债权人的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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