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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谈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日期:2018-07-16 02:39:34 浏览次数:

  【内容提要】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技术谈判的争议热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围绕知识产权与气候有益技术的转让、知识产权是否应纳入气候谈判及知识产权具体利益等问题僵持不下。导致上述僵局的核心原因有三:一是作为知识产权既得利益者的发达国家维持并扩大了其在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中的话语权;二是随着新兴经济体气候有益技术的发展,绿色产业的利益之争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三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上的信任危机加剧。随着《巴黎协定》进入全面落实阶段,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更加复杂。中国作为气候有益技术发展较快的新兴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有着独特利益,需要明确自身利益诉求的本质,并尽早从战略和策略上提出预案。
  【关键词】 气候谈判 知识产权 技术开发与转让 中国应对
  【作者简介】 蒋佳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王 灿,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 D815/P4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568-(2016)02-0021-19
  【DOI编号】 10.13851/j.cnki.gjzw.201602002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以下简称“气候谈判”)中,与气候有益技术开发与转让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关切,同时也是发达国家不愿触碰的“红线”,目前仍处于僵持状态。尽管国内外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但大多集中在对僵局本身的判断,尚缺乏对僵局形成原因的深入探究,此外对该问题从谈判实践到学术探讨的系统梳理在国内也较为少见。本文试图探讨这些问题,并结合中国在该问题上的具体利益,分析中国的立场和应对方案。
  一、气候谈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与各方立场
  (一)气候谈判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进展
  技术开发与转让对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有益技术的义务。《21世纪议程》也强调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技术转让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认识到知识产权在气候有益技术转让中的作用。 然而,各国至今对与气候有益技术转让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难以达成共识。纵观历年气候谈判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发展,其进程可总结为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知识产权问题在《公约》决议中明确提及。2001年《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的决议敦促缔约方特别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促进气候有益技术的转让而改善扶持型环境,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获取公共资助技术”,以便于通过商业和公共领域扩散技术。 2007年《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巴厘行动计划》明确指出,“鼓励缔约方避免制定限制技术转让的贸易和知识产权政策,同时避免缺乏技术转让的贸易和知识产权政策的现象。”
  第二,知识产权问题成为技术转让谈判中的难点问题并逐渐陷入僵局。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协议草案中曾涉及气候有益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问题的关系的条款,但最终协议未能解决这一问题。此后,2010年《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坎昆协议》建立了促进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新技术机制,强调要消除阻碍气候有益技术在全球开发和扩散中的障碍因素。自2011年起,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技术机制下设的技术执行委员会(TEC)及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CTCN)的工作会议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2012年多哈会议决议进一步强调了TEC在其工作中要探索包括知识产权问题在内的促进技术转让的适宜环境和障碍问题。尽管如此,但在2013年的华沙会议上,TEC与CTCN的联合报告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存在巨大分歧而未能获得缔约方大会通过。2015年,知识产权问题再次在巴黎大会上引起关注,印度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强调需排除由知识产权引起的技术转让障碍。巴黎协议的最后一版草案文本还曾载有,“按照《公约》第4.5条款,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提供财政资源来解决由政策和知识产权造成的障碍并促进技术的获取和部署,包括利用资金机制和/或在绿色气候基金(GCF)下建立一个专门针对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资金窗口,以满足获取气候有益技术知识产权的全部费用,技术诀窍和这些技术将免费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便提高他们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但最终的《巴黎协定》并没有出现任何知识产权的字眼。时至今日,知识产权问题始终未成为气候谈判的正式议题。郗╧y技术的广泛扩散,需要对其进行改革以满足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气候有益技术领域应当适当放宽或调整;发达国家不应当以‘气候有益技术上的知识产权归私营企业所有,政府无权干涉’为借口,逃避它们在气候有益技术转让上的国际义务。表1列出了历年来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就此问题提出的主要提案。
  发达国家则始终反对在气候谈判中具体地讨论知识产(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文 摘:全球气候谈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权问题,竭力阻挠就该问题达成任何决议。它们坚持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技术开发与转让,是自由市场模式下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适宜环境,反对把知识产权置于技术开发与转让的对立面。美国政府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一直态度强硬,不承认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的强制许可,并要求取消气候谈判中的知识产权议题。
  考察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的气候谈判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对知识产权的态度经历了从缓和向强硬的转变。出于以气候有益技术发展带动区域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调整的考虑,特别是期望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推广欧盟的技术标准,欧盟原本并不反对在气候谈判中谈及知识产权,欧洲专利局也一直支持通过实证研究来甄别知识产权对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真实影响。但近年来,欧盟态度明显转向消极,与美国等“伞形集团”国家一致反对在气候公约谈判中具体讨论知识产权问题。在2015年的巴黎气候大会上,欧盟的立场是阻止谈判中涉及任何有关贸易和知识产权的问题,更遑论就此达成决议或协议。 无独有偶,美国产业界在巴黎气候大会期间向其气候谈判代表施压,反对在与气候有益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上作任何让步,甚至反对在巴黎协议文本中提及知识产权,无论是通过正文点明还是间接引用或括号加注的方式, 它们认为这将破坏现有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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