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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广播电视的版权保护

日期:2018-06-15 20:29:14 浏览次数:

  摘要:在新时期,当前广电节目被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电视节目的良性发展。所以加强广播电视的版权保护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关键词:广播电视 版权保护 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不断改进,对广播电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广电能提供更高质量的电视节目,满足基本的休闲娱乐需求。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当前广电节目被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电视节目的良性发展(转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刍议我国广播电视的版权保护)。所以加强广播电视的版权保护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一、版权保护对广电产业发展的意义
  我国电视作品数量庞大,传播渠道和终端几乎是全世界最丰富的,但我国优质的原创电视节目内容却偏少。问题出在哪儿呢?当然有许多原因,但笔者认为主要出在版权保护严重滞后上。制作优质的电视节目作品要有好导演、好剧本、好创意、好演员、好摄像、好音乐等各种创作元素。另外,合理的回报也是优秀作品产生的前提。生产电视节目作品,除了各类创作者的参与,还需要投资,电视作品是智力与资本的集合。投资者的回报如何保证?只能通过版权经营取得收益,获得回报。如果盗版横行,投资者回报无法预期,就会影响产业的规模和效益,从根本上损害产业发展。制片者的版权利益需要通过传播实现,电视节目作品制片者与传播者之间有一个产业链利益关系,双方的利益关系要靠版权制度衔接起来。电视作品在传播市场上有竞争,只有靠版权保护制度,才能实现优质高价,高价厚报。作者、表演者、制片者、传播者各方的生存发展是互相依赖的,虽然各方在利益上有天然冲突,但在互相尊重版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问题上,各方有着最大的利益公约数,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广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促进广播电视版权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虽然我国颁布《着作权法》已有20多年了,出台了不少与国际接轨的版权制度,基本的规范是有的。但直到现在,我国的版权市场都十分混乱,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五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提高国民和从业者的版权意识;二是从立法上加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三是严格执法;四是完善市场主体内部管理制度;五是主动开展行业自律。
  1.提高国民和从业者的版权意识
  要解决大多数从业者普遍缺乏基本版权知识的问题,通过培训教育,促使养成良好的习惯。各文化单位要举办各种普及宣传活动,提高从业者版权意识。
  2.从立法上加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
  立法的改进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但是,可以预期的是,建设法治中国、文化强国已成为国家战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大方向已明确,从立法上加大侵权成本是大势所趋,不容置疑。首先要修改司法解释,大大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其次是确立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原则,让侵权者付出沉痛代价,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发现一起处罚一起。通过立法导向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的制度环境和社会风气。
  3.严格执法
  对于侵权行为,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对于民事诉讼,法院应在诉讼保全、举证责任、判赔额度等方面,尽可能朝着有利于被侵权者的方向把握。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及时公开通报处罚案件,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在现有侵权法律责任偏轻的情况下,严格执法非常重要。
  4.加强制片者和传播者内部版权管理
  不论是电视作品制片者还是传播者,为了保护自身长远的利益,在制作和传播过程中,始终要把版权管理作为核心业务,重视品牌维护,妥善处理版权关系,专业化经营作品版权,设置专门版权管理机构,配置相应数量人员,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密而系统地进行版权管理,追求电视节目作品版权价值最大化。
  5.主动开展行业自律
  在我国,政府在规范版权秩序方面责无旁贷。下发指导意见,制定部门规章,促进(行)法律修订,处罚公示侵权行为,都是可以采取的措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理着全国的图书出版社、杂志社、报社、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管理着全国互联网公司,可以制定部门规章要求所有媒体机构建立健全版权管理或法务机构,定期公布严重侵权行为,对长期存在严重侵权行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领导责任。我国有各种行业协会组织,如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文化产业协会、中国电视剧产业制作协会等,这些社会团体,不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都是有效的交流协作平台,可以提议发起制定版权保护协约,向社会公示,进行行业自律。同时行业内部,不同行业之间,都可以建立版权保护同盟,共同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其中实力居前的机构应该带头倡导,率先垂范。诚如是,则我国电视版权的保护就会前进一大步。
  总之,在知识产权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广播电视加强版权保护至关重要,必须得到高度重视,促进广播电视市场秩序的顺利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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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熊艳玲;论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冲突及平衡[D];湘潭大学;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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