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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间借合同风险的法律途径

日期:2018-06-15 20:22:10 浏览次数: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一直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在法律上缺乏专门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制,以致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之外,民间借贷市场风险巨大,会影响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本质即合同行为,我国的合同法只对借款合同进行了简要的规定,民间借贷也主要参照借款会同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的缺乏导致民间借货合同在实践中纠纷不断,本文以民间借贷合同为视角,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就完善目前民间借贷的合同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加强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制度有利于规范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逐步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同;合同制度;法律制度
  1、民间借贷合同定义
  民间借贷合同这一概念涵盖的范围有较大的伸缩性。最狭义的也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合同仅指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称个人借贷合同);次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最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就是借贷双方均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2、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
  民间借贷合同的提法本来就是相对于银行借款合同而言的,所以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也主要是相对于银行借款合同而言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2.1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非特定性
  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是特定的,只能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民间借贷合同的贷款人是非特定的,虽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做贷款人的限制,但此说法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受到质疑。
  2.2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单务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双务合同,合同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就具有互付义务,贷款人有放贷的义务,借款人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单务合同,《合同法》第 210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贷款人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而借款人有依约还本付息的义务。
  2.3民间借贷合同无偿性为主
  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盈利是其企业属性决定的,虽然有部分指令银行执行国家计划的无偿合同关系存在,但为赚取利润的有偿合同关系才是银行贷款活动中的主流。民间借贷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大额的有偿民间借贷往往更吸引人们的眼球,但存在于邻里、同学和好友之间的小额无偿借贷行为才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3、完善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途径
  3.1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要件
  加强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书写规范要求,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在立法上明确提出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在其发展的历史上总是处于法律法规规制的边缘地带,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合同的书写都是比较随意的,而且在不同的地域,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书写往往有着不同的习惯。
  然而这些习惯都是约定俗成,流传已久的,要在一时间加以改变确有困难。从法律层面上讲,即使制定出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书写要求的法律法规,也可能因为缺乏实际操作性而被淘汰。所以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必须的,但是推动民间借贷合同书写规范化的进程必须循序渐进。各个区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生活经验、日常习惯制定出规范本地区民间借贷合同形式要件的实施细则。
  3.2推广借贷合同公证与登记
  民间借贷行为由于其合同在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故其风险其实主要来源于该借贷行为背后的内容,即借贷双方所从事的一系列活动都可能会影响到该个借贷行为在日后的还本付息,因此,建议推广对单个的借贷合同进行公证或登记。第一,公证与登记需要专门机关对借贷行为双方的相关资质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这样可以较为有效的避免欺诈、隐瞒实情、非法吸放贷行为的发生;第二,这种公证或登记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起到公示作用,即告知其他借贷人此一借贷行为的存在,而已然公证或登记的借贷合同也可以为将要签订借贷合同的双方提供对方的有关借贷信息。
  3.3建立有效征信体系
  信息不对称是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借贷双方由于故意或无意的对自身有关情况的隐瞒很可能会影响对方的判断。而这些被“忽略”的有关情况中,最为各方关注的就是对方的不良借贷记录。在银行系统中,有专门的征信系统用于记录具有不良借贷记录的主体的相关信息,因此在这些主体再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只需要向征信系统查询其信用情况,即可较为明确对其信用度、偿债能力做出判断。民间借贷较之于银行贷款更加迅捷、频率更高,因此简历有效的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可以帮助借贷双方更直接的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以更准确的做出是否进行交易的判断。
  结语
  随(转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加强民间借合同风险的法律途径)着金融市场自由度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的规模也急速膨胀。时至今日,民间借贷己然成为市场经济背景之下不容忽视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依靠自身手续便捷、成本低廉等优势,在推进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任何事物总有两面性,民间借贷亦是如此。民间借贷最大的优势在于其方式简便灵活,但恰恰是这种高度的灵活性给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以及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深深的隐患。因此,出于预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产生以及解决已经发生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目的,必须加强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制。
  参照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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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武龙.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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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易玉琴.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 2014
  [6] 王睿晟.我国民间借贷规制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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