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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

日期:2018-06-15 20:04:30 浏览次数: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切的经济活动都要符合合同关系。遵循相关的法律,但是随着合同的建立,也必然伴随着合同的解除。但是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应该有一个期限的约束,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就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就会导致很多的法律纠纷。因此本文就试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人们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来进行约束。这样才能保障经济活动的平稳展开。但是双发在履行合同约定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而发生合同终止。此时就需要合同的一方来解除合同,从而形成了合同的解除权。同时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进行其他的经济活动。因此我们应该给解除权的行使加上一个期限。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对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
  1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概述
  关于合同的解除权,是由合同的一方进行单方面的提出。只需要合同单方的意思就能够让一份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消灭。因此我们应该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然而就期限这一问题,我们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争议点。这也就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变得非常模糊。因此我们应该就这些情况进行一一探讨。
  合同期限指的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相互约定,规定一份合同的各种有效期限。这些权利和义务只能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行使,一旦超出期限的约定,那幺双方就无法再根据合同的内容来进行相互约束。但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以由法律进行规定,同样也可以有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这就导致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既没有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那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就会发生争议。这主要是因为基于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划定归为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如果催告方给予的合理期限不明确,那幺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就能无限期的延长。这样就会导致很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我们应该对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进行完善,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也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对权利及义务进行使用。同时这样做还能促进我国的法制健全,从而在根本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2问题的由来
  某房地产公司跟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同约定刘某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来支付房屋款项,但是后因刘某投资失败,导致无法缴纳剩余款项。因此刘某办理了按揭支付及接房,但是在后续的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用多种办法来催促刘某接房。但是刘某均没有回应,因为刘某没有办理接房手续,因此某公司无法对刘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处置。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还刊登报纸进行公告,声明如果刘某不来办理接房手续,那幺将解除双方约定的合同。但是刘某人依然没有出现,这样房地产公司就开始寻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要求刘某赔偿相关的利息。因此本案就产生了这样一个疑点,那就是经过多次房地产的催告后,刘某还是否依法享有对合同的解除权。因为双方没有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问题形成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东西。这也就造成了双方的责任不明确,从而产生了一系列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
  3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问题的解决策略
  3.1对合理催告期限进行规定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规定,也没有进行法律上面的约束。那幺可以由单方提出解约,但是应该对被解约人进行催告。而对于催告的时间也有一个合理期限的限制。为了更好的规定合理催告期限的长短,我们应该在合同签订之前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就能够为后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这样也更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其次,应该完善非解除权人的一些权力,赋予他们为解除权人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这样就能够很好的方便非解除权人对合理的催告时间进行规定。最后,还应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当双方及没有进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法律来具体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问题。之前在在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中,对合理期限的定义是三个月,因此我们也可以参考这一期限来进行相关的规定。
  3.2无明确形式且无被催告情况下的规定
  针对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的形式确定解除权限且无被催告的情况下,具体的解除期限应该按照法律中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来执行。在此项法律条文中提到,在事件实际发生的一年期限之内也适用于其他合同,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合同具体的存续时间以及发生时间。合同法之中对于解除权利期限的规定并不明显,无法更准确的决定违约方合理使用的延长期限,因而我们可以借鉴此项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的“催告后三个月为延长期限”,如果存在事实上的争议,则可以由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实际的合理变更。
  3.3多次催告后出现解除权的规定
  在上文所提到的例子中,针对没有违约的一方在正常的延长期限中进行的催告行为,是可以证明产生了新的解除权。从总体来看,未违约的一方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与违约方产生联系,为了保证其自身的利益,不得不重新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除斥,那幺解除权就相应消失。此行为依赖于传统的法律理论习惯,是以多方诚信为原则来实施的,属于相关法律在实际生活应用中的特殊案例。从此项活动中我们可以发现,各种类型的合同交易与活动,都应当以诚信为前提条件,(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 帆文摘:试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性。未违约的一方对违约方在正常延期内,仍未履行相关的催告行为,在延长期限结束后,从而产生新的解除权。
  4小结
  总而言之,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的细节地方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也就导致行使期限的判定存在诸多争议。我们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合同制定前对相关的敏感事宜进行提前说明。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法律问题的争端。从而促进我国的整体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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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杨梅.合同解除权行使之若干问题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7(4):66-68.
  [3]王柏.浅谈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及必要限制[J].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11):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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