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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争议及立法重构

日期:2018-06-15 20:10:10 浏览次数:

  摘要: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该制度在实施中存在较多盲区和争议。基于重实体轻程序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庭前会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下,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原则性不强、随意性较大,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不明确,庭前会议由谁启动、具体启动程序如何以及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如何等问题。为此,应通过改变传统观念、重视庭前会议的适用、提高适用率,将庭前会议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具体化,使其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庭前会议;刑事案件;司法实践;刑事诉讼;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6)03-0052-04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有着深刻的司法实践背景,它旨在保障刑事案件庭审集中化审理,防止庭审因一些程序性事项或证据突袭而无休止休庭、延期审理,进而保障庭审高效有序进行。
  一、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发生之司法实践背景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由来已久,山东寿光法院探索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成功经验为全国实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随着刑事诉讼实践发展的需要,庭前会议制度逐渐得到了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认可。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出台有其深刻的司法实践背景。
  (一)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刑事审判适用庭前会议有利于减轻庭审负担
  随着时间的发展,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而刑事审判庭办案人员的数量和司法资源是一定的,这就造成法院不堪诉讼增长的巨大压力。另外,根据我国刑事审判的传统,往往是在正式的刑事庭审中解决与犯罪有关的所有问题,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程序性事项并未在开庭审理前妥当处理而拖到庭审时处理,这就加重了正式庭审的负担,导致庭审因处理事项过多而不断休庭、不断延期,造成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过于延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对司法资源造成无谓的浪费,最终影响刑事审判效率与效果。为了提高刑事审判效率和效果,促进庭审实现其本来的功能,部分法院为正式庭审做好准备工作,探索着在正式开庭审判前举行庭前会议。有些地方的法院、检察院部门联合商议,尝试适用庭前会议,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过庭前会议后得到了快速高效审理,并推动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确立和规范化,进而在更高层次上提高刑事审判质效。
  (二)刑(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 帆文摘: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争议及立法重构)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庭前会议存在乱象,不利于贯彻集中审理原则
  首先,庭前会议可将控辩双方的程序争议事项解决在正式的开庭审理之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无休止的休庭、延期审理。[1]审理刑事案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对程序性争议有了一致的意见,这样在之后的正式开庭审理中就可以简化对这些程序性事项的处理或者不再作重复处理。其次,庭前会议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和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证据可以得到明确的分类,这样便于正式庭审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质证。再次,庭前会议还有整理诉讼争议焦点的功能。通过举行庭前会议,法官可以根据双方意见大致归纳总结出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以利于庭审高效进行。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如果能实现上述功能,势必有利于贯彻案件集中审理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庭前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缺乏,庭前会议的适用出现了非正常现象,其功能存在被异化的现象。例如,有些法院并没有认识到庭前会议程序的重要性,即使是召开过庭前会议的案件也只是简单化地走过场而已,在这种情形下,庭前会议的召开并未对案件的处理带来任何好处,反而会浪费司法资源。
  二、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困境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结合笔者所在法院、所在市辖区其他法院及搜集的资料来看,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疑难问题和困惑。
  (一)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
  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为完善刑事案件庭前程序而设立的配套改革措施之一,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确立的。但是,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很少被适用,使用率极低。通过调查笔者所在法院、所在市辖区其他法院的司法实践,均无适用庭前会议制度的案例。当然,这些调查不能充分反映全国各级法院庭前会议的适用率。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适用率低有以下原因:首先,中国的司法实践向来重实体轻程序,在这根深蒂固的传统理念的指导下,庭前会议这一新生态程序很难得到重视,其被认可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过渡期。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认为没有举行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召开刑事庭前会议意味着在正式的开庭审判之前多设置了一项程序。而目前法院刑庭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如果案件处理的程序过于繁杂,势必会增加法院的工作压力,进而影响诉讼效率。其次,刑事法官不愿适用庭前会议的另一原因是司法实践需求不足。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漫长时间的探索而产生的,其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就笔者所在法院、所在市辖区其他法院来讲,受理的刑事案件大多数是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不需要也没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即使是案情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通过正式的庭审也能高效处理,庭前会议就失去了适用的必要性。再次,即便有的法院受理了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有利于缩短整理疑难、复杂、证据繁琐案件的办理周期,提高诉讼效率,但是这样复杂的案件数量并不占据案件类型的大部分。这导致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缺乏刑事审判实践的土壤。
  (二)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适用范围不明确
  虽然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得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确立,但是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如此一来,必然导致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类型的案件在什幺样的情况下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庭前会议只适用于普通程序。[2]另一种观点认为庭前会议应当适用于所有案件,包括简易程序案件在内。因为,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适用庭前会议。[3]可以看出,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于何种程序的案件,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标准不一、适用混乱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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