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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的比较

日期:2018-06-15 20:33:48 浏览次数:

  (541004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桂林)
  摘 要: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受到社会广大劳动群众的重视。目前劳动争议审判制度尚未完善,还需要立法部门不断的丰富理论,积累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审判制度,健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本文首先阐述了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内容,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各个地区之间劳动争议审判制度,探索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改革走向。
  关键词: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管辖;改革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经常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期,重视依法治国,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新时期的环境影响下,劳动者法律意识觉醒,敢于与违法者对抗,向法律寻求帮助。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一种,其恢复期并不长,还有待完善,为法院审判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
  一、劳动争议概念
  在法律传统中,似乎很难看到“争议”一词,争议是对事物的辩驳,是没有确切根据的。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我们都是应用精准的词语来表达法律内容和法律规定的目的,例如纠纷、诉讼、审判、仲裁、审判等,这些词语出现在不同的法律范围中,无一例外都代表了对事件的处理态度或者状态,而“争议”一词,却少有应用。尽管争议一词出现和使用的几率很小,但是劳动争议这个问题其实已经存在许久,劳动争议本身具有较为深刻的涵义,我国法学家们对此有较多的理解[1]。史尚宽先生曾经对劳动争议做出了精炼的分析,他认为劳动争议常存于社会劳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切争议都可称之为劳动争议。在劳动关系中,雇主要想雇员提供约定好的福利待遇,雇员要按照约定做好自身的工作任务,当雇主或者雇员因约定内容或者法律有所规定的内容产生纠纷时,这种纠纷就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不但会涉及到雇主和雇员,还会牵涉到雇佣人团体以及受雇人团体,以团体为单位的纠纷称为团体争议;如果是以个人为单位,就称为个人争议。这两种劳动争议属于狭义劳动争议范畴,本文中仅以这两种为主要的讨论点进行分析。
  劳动争议按照争议对象也可划分为两类,其一是权力上之争议,其二是事实上之争议,这两种争议常常会与个人争议和团体争议交织,通常个人争议表现为权利争议,团体争议表现为事实争议,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2]。四种争议类型在法律救济上体现了不同的救济程度和方式,其区别也较大。在现有法律制度中,针对权利争议的劳动争议审判具有很多实例,为多数的雇主和雇员解决了权利纠纷问题;而针对事实争议的劳动争议审判并不多见。法理依据是:权利争议中受害人对个人受损的权利请求司法审判的维护,解决纠纷问题,这是司法审判的根本职责,而事实争议的纠纷要点是为了将来权利的归属和设定,因此司法审判无法做出适当反应。
  二、劳动争议审判制度分析
  劳动争议审判制度大都是各个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设置,这些国家的劳动争议审判制度大多都各具特色,并没有与民事诉讼中审判制度相重合,因此在了解劳动争议审判制度时可以对比各个国家不同的审判制度,为我国的劳动争议司法审理程序提供借鉴。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恢复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加,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劳动争议审判制度能够给予其自身保障[3]。根据资料,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从《劳动法》颁布开始逐年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司法审理的结果却不尽人意,这与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关系。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社会发展水平迅速提升,在人民群众的关注下和司法实务领域的讨论中我国劳动争议审判制度不断改进,相信未来会打造出独具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审判制度。
  三、国外不同地区的劳动争议审判制度比较
  1.德国
  德国素以严谨性着称,德国的法律体系也是现今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一,德国法律建立在众多具有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制度的比较

先进思想的法学家、经济学家的思想理论之上,可以说德国法律是大陆法系的榜样,我国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从德国法律中借鉴而来的。德国有关劳动争议的审判制度也是渐渐发展而来的,1848年德国组建了独立工厂法庭,独立工厂法庭对工厂内部的劳动纠纷进行审理;后来到了1869年,德意志帝国将其更改为工商法庭,继续晚上审判制度,对工厂劳动纠纷进行审理;1904年德国增设商业法庭,商业法庭中的诉讼标的超过一万马克的诉讼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法院法庭申请。在德国《劳动法院法》颁布之前,这些机构承担着劳动纠纷的审理[4]。随着二战的结束,德国开始战后恢复,1953年颁布新《劳动法院法》,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权重新收归法院,自此德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发展,实现了法院自治。德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共分三个审判程序,其中三审程序是主要司法审理程序,需要有3名职业法官和一名荣誉法官同时参与审理,荣誉法官选自雇主组织和雇员组织,律师也被允许加入诉讼。德国劳动法院法可以说是当前最为先进的专业审理典范,其专业化程度高,审理效率高,十分值得借鉴。
  2.英国
  英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最终形成了工业裁判所。英国的劳动法形成时间较晚,实际上英国关于劳工的法律规定形成很早,可以追溯到产业社会形成之前,但是当时规定的劳工法只是统治阶级用来约束劳工的,其并没有真正的触及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领域[5]。这些传统劳工法规与现代所说的劳动法规相去甚远,步入工业社会之后,英国将劳动争议案件视作普通案件,一直是由法院按照现有法规进行审理,长期积累下各区法院发现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普通案件有本质区别,后来形成了个别裁判机构,又称工业裁判所。1971年,英国颁布《劳动关系法》,提出劳工如果有关于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损失可以向工业裁判所提出申请。工业裁判所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法院,成功的解决了英国劳工和雇主之间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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