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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制度的利弊分析与发展方向

日期:2018-07-17 10:51:17 浏览次数:

  摘 要: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放活国家经济,我国推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停薪留职制度。在进入市场经济之后,为保障企业运转的效率,多数地区都不再施行此制度,但近年来停薪留职的制度卷土重来,以鼓励高校以及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社会价值创造。不可否认,停薪留职确实能够为一部分职工提供保障并且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但从长远来看,停薪留职制度与法理以及公平原则相悖的不足让此制度看不到发(转载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停薪留职制度的利弊分析与发展方向)展的曙光。归根结底停薪留职制度所反映的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落后、企业机会不足的问题,故晚上失业保障才是现在的重点。
  关键词:停薪留职;法理;社会保障
  1 停薪留职的源起与发展
  停薪留职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专有名词,实质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产物。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确认了停薪留职制度,限制了停薪留职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年,以及规定了需要员工书面提起等要求。此制度赋予了原固定职工一条法定的“退路”,让他们可以不在原单位履行劳务但能保留职务。由于这一政策的源起,一些现在的企业家保留着原的职位和身份自主创业,短期内确实对一些国有企业的员工以及放活国家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逐渐发现停薪留职已经成为企业自主经营、提供经营效率的阻碍,于是大多数地区目前已经明确停办停薪留职,对于期限届满未归者,视为自动离职。
  但在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明确表示对于高校、科研院等事业单位可以适用停薪留职的政策,并将停薪留职的时间延长至三年。2017年人社部公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再次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停薪留职。这次鼓励的人群集中为高校、科研院等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鼓励他们将自己的科研成果运用到实际社会生活之中,真正创造价值,以解决当前科研技术与实际生产脱轨的问题。与最初的停薪留职最大的不同在于此次停薪留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仍然能够享受原单位的社会保障等待遇,有向“留职不停薪”过度的趋势。
  2 停薪留职制度的积极因素
  停薪留职制度的发展十分曲折,不可否认,其确实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才能被保留至今并且有所发展。停薪留职初始确立是在市场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的国有成分过大,关注更多的是自身企业的发展,而给员工提供的机会少之又少,故其目的在于给企业固定员工提供创新创业的保障。职工在原单位保留职位,但同时可以自主创业寻求更好的机会,倘若创业失败便可回到原单位继续留任原职,相当于给员工上了“失业保险”,停薪留职制度在职工保障方面所起到的保障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同时,职工保留原职从事另外的劳动工作,从自身的角度来看,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自身的而生活水平也将提高。
  员工得到保障放心从事创新创业项目,最终的积极作用集中体现在鼓励了社会创新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创新一直是国家经济发展所不可获取的必备要素之一,停薪留职的政策将自主创新创业的风险划到最小,降低了创新的成本,从而鼓励更多新鲜的血液注入到社会经济之中,从而促使国家经济发展。
  3 停薪留职废除的必然性
  纵使停薪留职制度拥有放活国家经济给职工提供保障的积极功能,但它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而停薪留职制度所存在问题也是其终将被废除的症结所在。
  首先,停薪留职在法理上不能说的通,且其不符合公平的原则。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主要的特点之一在于其是以权利义务作为主要内容。而在停薪留职制度中职工仅保留职位,不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自己也不享受原单位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由此可见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不复存在,那幺其法律关系按照法理来说也应当泯灭,故停薪留职这一制度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的矛盾,不能推论出其法律的合理性。另外,停薪留职的制度默许一部分职工保留原职同时从事另外的劳务关系,一人占据多项劳动岗位,对于只能从事某一职位或失业人群来说,停薪留职制度所使用的人群他们比其他人能够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享受更好的社会条件,这明显与公平原则相违背。
  其次,停薪留职制度所指向的其实是国企及事业单位提供机会少,且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从给事业单位以及国企等提供更多的机会,并且完善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加以解决,而不是通过停薪留职这一不完善、存在瑕疵的制度加以替代。我国目前关于失业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十分狭窄,且失业保险的标准过低,根本无法保障失业人的基本生活。在失业保险发放的过程中也同样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如一部分人已就业仍继续领取补助金、失业的人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首先要扩大失业人口的定义范围,应当把将面临失业已经正处于无业状态的人都纳入进来,其保障的最低限额应以其正常生活为线,而正常生活不仅包括自己本人的生活,还要考虑失业者在家庭中所处位置来进行分配失业补偿金。再者便是完善失业补偿金的登记、领取制度,保证真正得到社会保障的是社会上有需要的人,保证所有可纳入到失业者范畴的人得到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李宁.浅谈我国失业社会保障体制的主要问题与发展方向.百度文库
  作者简介
  陈昊文(1996-),女,湖南长沙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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