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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滞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推进的主观因素分析

日期:2018-07-16 10:44:45 浏览次数:

  摘要:财产申报发展至今天,在我国仍处试点阶段,举步维艰,这不仅有客观因素还有主观因素。主观因素主要基于财产申报主体的多重角色冲突,公务员隐私权和公民知情权的冲突,宪政与民主观念的薄弱以及对风险可能性的顾虑等。为有效化解主观方面的阻力,首先公务员队伍应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对财产申报的认同度;其次要完善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务员隐私权;第三要加大违法成本,对违反申报制度者处罚的同时惩戒滥用知情权者;第四应采取自上而下推行策略,高层率先垂范的同时地方逐级扩大,推动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早日实施。
  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实施阻力;主观因素;突破途径
  中图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6)05-0120-05
  一、制度实施与人的主观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制度是人的创造物,根源于人的现实需求,是故人作为制度的主体,是制度中最活跃的因素。马克思说:“人作为对象性、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而由于这个存在物感受到自己的苦恼,所以有情欲的存在物。情欲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性力量。”[1]P122所以人与制度之间除了创造主体与创造对象之间的关系之外,还存在另一层关系,即作为感受主体的人和作为被感受对象的制度之间的关系。这两层关系都与人的主观相联系,直接决定制度的优劣以及制度的实施与否。
  (一)创造主体与创造对象的关系
  制度的产生源于人类群体性生活,群体性生活离不开秩序,秩序使得人与人之间能够有序交往互动。人类社会与动物界一个很大区别在于人类秩序从总体上来说能够使其逐渐摆脱“丛林法则”,实现人性的光辉。因此,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族群的人不断运用习惯、伦理、道德来确立社会秩序。然而随着群体性生活人数越来越多,人们发现习惯、伦理、道德已不足以让社会井然有序,为此人们选择建立一些制度(规则、机制、体制等等),防止无序状态的出现,以实现自己对于理想社会的憧憬。在这个过程中,人是制度的创造者,制度则是创造对象。创造者创造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社会良性互动,不断达到理想状态,所以从这一层面讲,人类应该并且愿意尽可能创造出最优秀的制度。然而创造主体并不是所有社会主体,而是部分代表性人群,因此制度的完善与否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部分代表性人群的智慧。具体到财产申报制度,创造该制度的主体不是民众,而是部分政府公务员,该部分公务员的智慧对此制度的健全与否起着较大决定作用。
  (二)感受主体与感受对象的关系
  由上述马克思的观点可知,人是制度的感受主体,而制度是一种约束人类行为的规则,那幺感受主体是否接受这一制度则取决于该制度是否会给他(们)自身带来苦恼和难受。财产申报制度的感受主体包括民众和公务员,其中公务员作为感受主体包括两类:一类兼创造主体和感受主体于一身,另一类是和民众一样的单纯感受主体。民众作为感受主体之一,对财产申报制度自然欢欣鼓舞,而公务员作为另一感受主体,则不一定欣然接受,因为前者能从这一制度的实施中获利(如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政府更清廉,社会更公平正义,甚至是猎奇心理满足等等),而后者得到的是更多的(转载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阻滞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推进的主观因素分析)约束(财产被公众知晓,尤其是部分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被制约、腐败资金暴露等等)。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本性,改革一旦影响到个人利益,选择趋利避害,抵触、放弃改革则是人的第一反应。所以这一制度的实施还取决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均衡状态与政府的理性选择,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博弈与力量对比往往决定了制度的优劣和实施速度。
  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阻力之主观因素分析
  (一)财产申报主体[2]角色冲突
  “角色”一词来源于戏剧,指演员在戏剧舞台上所扮演的剧中人物及其行为模式。英国戏剧家莎士比亚说:“全世界是一个舞台,所有的男人和女人都是演员,他们各有自己的进口与出口,一个人在一生中扮演许多角色。”社会角色是指处于一定社会地位的个体,根据社会的客观期望,借助自己的主观能力适应社会环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3]P80戏剧舞台是个小舞台,社会是个大舞台,人们在这个大舞台上扮演的不只是一个社会角色,多个社会角色集于一身容易使个人陷入矛盾困境。因为不同的社会角色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不同的社会角色面临不同的人,不同的人对社会角色承担者的期望不同,为了达到不同期望各种角色可能出现冲突和抵触。
  公务员就是一个多重角色承担者。首先,作为人类普通个体而存在的“私人”,公务员拥有一般社会成员所应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公务员是“公共人”,在行政组织中承担其职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公共人”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私人”代表的是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属于不同性质、不同身份、不同领域。公务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然而在其具体行政行为中却发现有时维护公共利益会导致私人利益受损,维护私人利益会损害公共利益,这种情形下,“经济人”本性容易引诱公务员摒弃“公共人”角色,选在以个人利益为价值取向的“私人”角色,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公务员作为感受主体感到是一种约束,不但制约其不廉洁行为,而且还可能使部分腐败分子置于牢狱之灾的危险之中,显然该制度的实施于其个人不利,因而一定程度增加了制度实施的阻力。笔者作为反腐败专家王明高老师的课题组成员之一,在研究过程中采用随机问卷调查方式发现,约93%的调查对象认为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阻力主要来自领导阶层。另外《法制日报》对包括阿勒泰在内的一些新疆地州市官员随机调查结果显示:七成受访官员反对财产申报制度,无所谓者占两成,坚决支持的仅仅一成。[4]二份资料均应证了这一观点。
  (二)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
  隐私权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法学家赛缪尔·沃伦(Samuel D.Warren)和路易斯·布兰蒂斯(Louis D.Brandeis)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他们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5]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是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6]P719我国不少学者对隐私权有自己的定义,但时至今日此概念的标准定义仍莫衷一是。在众多的定义中,笔者觉得王利明老师的定义抓住了该权利的本质,他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7]P480从他的定义可知隐私权关键点一在于“隐”(隐藏起来,不愿意公开),二在于“私”(只属于个人,与公众利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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