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对「法」有一定「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无法做到全面,只能定原则,否则,将令多如牛毛,最终让人无法适从;法令也不能无限上纲,否则,将令人寸步难行,也与国际上除罪化的潮流相违背。
然而,过去一年多来,在立法院已经三读通过的、正在审理的、提案的法规,包括《污水法》、《空污法》、《营业秘密法》、《金控法》、《证交法》、《财团法人法》、《公司法》等等,都明订、修订、增订企业、雇主的刑责条款。
很快的《劳基法》也因为朝野两党立委们为了防范雇主滥用工时规定,打算联手增订刑责条款。其实,翻开《劳基法》,在第5、42、49条第3项,就已经明订有雇主的刑责条款。
也就是说,从劳动、环保、金融、经济,凡是涉及经济活动的法律条文,企业只要一不小心违反了,就有被关进大牢的危险,甚至是成立「财团法人」从事慈善、公益活动,只要稍有不慎,也都有犯刑法的可能。
只是当「这也触刑法,那也犯刑法」时,不只是会压缩到企业的发展,也无助于劳工权益,因为当企业因法规而没有纾解能力时,经济自然无法向前进,劳工也就会像是遇到逆流,很容易跟着灭顶。
(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