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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盘查制度的完善

日期:2018-07-19 10:32:46 浏览次数:

  摘 要:在我国人口流动加大、户籍制度变革的背景下,盘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措施。但是,我国盘查制度在程序设计和执行方面还存在问题,在我国盘查程序加入拦停使得该程序能应对更多情况。此外,盘查启动条件的放宽和为盘查过程的强制手段设置具体情境有利于我国盘查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盘查;行政执法;行政强制
  一、盘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措施
  (一)时代背景
  盘查制度在我国的出现是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发生的,这种经济的转型对我国的影响就是:区域间经济差异显现,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吸引着经济发展较慢地区的人们,再加上人口政策的放宽,人口流动加快。在经济型人口快速流动的情况下,以往在计划经济下的群防群治措施不再适应现实管理。伴随着南来北往的人流,流动人口作案、异地作案、流窜作案等问题日益突出,引发政府、媒体和公众对制度的反思。盘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诞生了。
  公安部《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1986年7月1日)、《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强化枪支弹药管理的通知》(1994年8月22日)等公安部规章和文件率先规定了警察的盘查权。1995年《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此项权限作了进一步的确认和规范。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7月15日)对盘问、检查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2002年、2004年公安部又发布了《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75号公安部令)。2008年我国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2012年修动《人民警察法》时没有触及、更改原制度。
  从我国盘查制度建立发展轨迹来看,我国的盘查制度经历了由规范性文件到法律确认再到行政解释的过程,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不断趋于完善成熟。
  (二)现实效果
  虽然盘查制度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情况而生,但并非是我国首创,世界上很多国家警察法都赋予了警察这项重要权力。日本的“职务询问”制度,美国的“阻拦与拍打”、英国的“阻拦与搜索”和德国的“作为强制性处分的查验身份”,其实质都是盘查制度,只是称呼不同而已。可以说,盘查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种必然产生的警务活动,并且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在打击流动人口作案上,盘查发挥着较大的作用。据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的统计,自2004年7月公共交通安全保卫总队成立至2005年5月,通过在地铁内的巡逻盘查,民警查处治安案件8000余件、刑事案件10余起,治安拘留900余人、刑事拘留10余人。2005年1月至8月,北京巡警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5万余人,仅8月就抓获1万余人,其中通过盘查抓获5541人,占巡警系统抓获总数的54%。
  盘查制度在我国被证明是一项行之有效的警务制度,对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和让公众获得社会安全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盘查制度在我国依就不是十分完善,通过对雷洋案的分析更能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二、我国盘查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盘查程序不够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章第9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

我国盘查制度的完善

四条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服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北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规定拦停制度,拦停,就是通过一定方式组织当事人继续前进并停留以完成盘问、检查的环节,其实应该是盘查程序中的必备环节,国外各国都将拦停明确规定在了盘查的程序中,如日本盘查的程序为“拦停、询问、搜索、同行”,韩国的程序为“拦停、询问、同行”,德国盘查的程序为“拦停,询问,留置、搜索”,美国盘查的程序为“拦停、盘问、拍击检查、查验身份、同行、扣押、逮捕”。虽一般认为我国的拦停包含在盘问和检查中,但是拦停直接与使用实力相关联,所以我认为对拦停手段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在“雷洋案”中,据警方提供的信息,雷洋在经盘问之前就激烈反抗不愿意配合,那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使用实力进行控制?这个问题便涉及到拦停究竟应该如何实施的问题,在遇到像雷洋这种拒绝停下来接受询问的情况下,警察能否使用实力?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盘查制度,完善盘查程序是个很重要的方面,其中尤其要注意对拦停的研究。
  (二)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则
  我国虽然目前有《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等法律规范对警察盘查行为进行规制和指导,但是仍然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则。例如盘问的启动条件,公安部《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中规定的是“盘查形迹可疑人员”,到了《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没有再采用“形迹可疑”,而是改换成“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民警察法》(1995年)也采用了“有违法犯罪嫌疑”。但是,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却并列适用了“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其实,无论是“形迹可疑”还是“有违法犯罪嫌疑”都是不确定词汇,都要依靠警察的经验和业务水平,不能称作是具体可操作的规则。还如,对盘查具体措施能否强制实施缺少规定,对强制实施的程度缺乏规定。其实,由于雷洋案没有留下现场执法记录,因此没有证据证明雷洋是在拦停阶段反抗还是在盘问的过程中进行反抗,若是雷洋在盘问进行完毕警察认为其有进行继续盘问的必要将其强制带往派出所的过程中进行反抗,这种情况下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吗?强制的限度在哪里?或者警察在盘问过程中遇到被盘问人或其同伙的反抗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吗?限度在哪里?这些问题都是涉及到当事人人身利益的问题,却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则,这样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很难把握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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