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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均衡变迁

日期:2018-07-16 10:31:01 浏览次数:

  摘要:当代中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呈现出严重的非均衡。这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与现实需求、制度绩效与人民期待的非均衡。这种局面的主要成因是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动力因素与阻力因素存在非均衡状况——阻力大于动力。实现当代中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均衡变迁,应大力提高制度供给水平,综合运用制度变迁手段,着力营造强大民意氛围,建立统一完备的领导干部财产信息系统。
  关键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动力与阻力;制度变迁;均衡变迁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4)05-0085-06
  doi:10.13946/j.cnki.jcqis.2014.05.018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事前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的重要制度之一。国人对此寄以厚望。但自1995年我国出台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以来,该制度迄今未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其预防官员腐败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本文拟运用制度变迁理论的相关观点对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之策。
  一、中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非均衡性
  中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肇始于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两年申报一次有关个人工资、奖金等收入所得的情况,并对申报时间、受理审核机关、惩处与执行监督机关等事项作了初步规定。1997年,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就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工资、奖金、拥有房屋、经营企业、受雇外企任职等情况向规定机关进行申报。2001年6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须于每二年中奇数年份的一月份报告一次本人及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情况。200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担任县处级正职及以上领导职务、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就其个人工资收入、房产、金融证券等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新《规定》),对此前颁行的领导干部收入或财产申报的各项规定进行了合并和补充,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时间、申报程序、受理机关、调查核实、惩处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应该说,新《规定》比以往的有关规定更加周密,但与世界其他国家较为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比仍存在明显的缺陷。
  (一)财产申报制度刚性不足
  中国现行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是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等党政机关通过颁布一系列规定作出安排,而不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作出规定。这样自然就降低了该项制度所应有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官员即便违背了该项规定,也只会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而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二)财产申报主体范围不广
  新《规定》要求进行财产申报的领导干部包括:各级中共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1]。新《规定》未将工商、税务、采购招标、土地管理、审批等重要部门的县处级副职以下干部,掌管一个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实权的乡镇主要干部等包括在内。这些干部虽行政级别相对较低,但因握有实权而极易发生以权谋私的敛财行为。此外,新《规定》未将军队系统干部纳入其中。
  (三)财产申报事项囊括不全
  新《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财产事项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情况[1]。可见,领导干部拥有的名人字画、古董、黄金珠宝等贵重物品不在财产申报之列,而这些恰恰是目前部分官员受贿的新形式。
  (四)财产申报审核监督不严
  新《规定》要求: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 帆文摘:当代中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均衡变迁)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财产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财产事项的材料在调查核实[1]。可见,在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在财产申报后不会受到调查核实,所在单位负责人的审签仅仅是签字而已,只有在有人举报或群众意见强烈的情况下才会有专人去调查核实。这样的制度设计基本丧失了预防领导干部腐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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