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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基层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日期:2018-07-19 10:42:41 浏览次数:

  【摘 要】在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做好基层宗教工作必须提高法治化水平。现阶段,基层宗教工作存在法治思维欠缺、法治基础薄弱、信众守法意识淡薄、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为此,必须提高基层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确立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精神,培养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人才,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手段,完善宗教法治工作机制。
  【关键词】基层 宗教 法治化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会主义学院2016-2017年度课题《提高基层宗教工作法制化水平研究》(KY2016007),安徽省委党校2017-2018年度课题《农村非法宗教活动的现状及对策建议》(QS2017036);中共阜阳市委党校2016年度课题《阜阳市农村基督教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FYDXKT201616)。
  宗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普遍的社会和文化历史现象,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并没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走向衰弱,甚至是灭亡。恰恰相反,宗教在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更加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基层宗教问题也是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问题。当前基层宗教领域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如何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如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实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实践课题。
  一、F市基层宗教工作现状
  (一)F市宗教概况
  1、宗教分布
  F市位于安徽省西北部,地处于四省交界,人员流动较大,下辖八个县市区,共有9775平方公里,人口1014.8万,是安徽省民族宗教工作大市。目前在皖北F市进行传播的主要有五大宗教,即天主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道教五大宗教,宗教活动场所533处(其中佛教寺庙14处,佛教固定处所3处、伊斯兰教清真寺41坊、天主教堂3座、基督教堂50处、基督教会聚点420处、道教固定处所2处),信教群众约35万人(除去每年外出务工约260万人,约占总人口4%)。总体来看,五大宗教发展不均衡,以基督教传播最为广泛,约22万信徒,占全市信教群众总数62%,且主要分布在农村,情形较为复杂;伊斯兰教约10万信徒,主要以东关回族聚集区信众较多;佛、道两教发展相对缓慢,信众约3万;天主教教徒相对较少,约3000人。各类宗教教职人员共约100人。基层宗教工作任务繁重。
  2、宗教团体
  宗教团体建设不够完备。市级宗教团体除天主教外,其他宗教都成立了自己的协会,包括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佛教协会。县区级都分别成立了基督教“两会”,其他宗教团体建立相对不够完备,这与宗教信众地区分布也有关联,佛教信众以城市居民为主,各县区广大农村以基督教信众为主,其他教派信徒少,也导致宗教团体建立困难。
  3、信教群众构成
  信教群众以农村为主,占比约为信教群众总数的80%,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办均有信教群众。男女比例约为30%和70%;40岁以下信教群众约占20%,41-65岁信教群众约占50%,65岁以上信教群众占30%,农村教徒中出现低龄化,一些留守儿童被

提高基层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长辈带入宗教场所,形成被动信教;信教群众中,大中专以上学历约占4%,初中以下约占90%。信教群众中低收入者和贫困户居多,近年来一些富裕起来的私营企业老板及个体户信教也有增多趋势。基督教在F市宗教事务中具有信众多、情况复杂、管理任务重的特点,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二)基层宗教管理机构
  F市共设有两级宗教管理部门,市民委(宗教局)和五县三区民族宗教局,全市171个乡镇各配备一名专职民族工作助理员,1772个行政村各设一名宗教信息员,由各村村支书担任,作为第一联络人,基层宗教管理形成县乡村三级管理网络和乡村两级责任制。
  二、基层宗教工作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当前,虽然F市宗教工作形势总体向好,党的宗教方针得到贯彻,伴随我国宗教立法不断完善,“宗教工作法治化明显加强”〔1〕,宗教活动总体平稳有序,但随着宗教市场化、国际化、网络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基层宗教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其法治化进程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政府管理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
  地方政府长期形成的“法制一行政二元模式”将宗教置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而非法治之下,其错位的管理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不但有碍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宗教工作的良性发展,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解决基层宗教问题的难度和成本。
  1、理论与法治思维欠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实存在偏差
  第一,对宗教的特征把握不准。主要表现在:部分基层管理人员不完全理解宗教的特殊生成机理和存在的长期性,或者将其视为消极、落后、迷信、愚昧的非主流意识形态而急于消灭,在工作中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或者忽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把信仰上的不同视为政治上的对立,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加以排斥,处理宗教问题以行政手段为主,方法简单粗暴;或者忽视宗教与政治、宗教与民族、信仰自由与社会公共秩序、基层教务与宗教渗透之间的关系,看不清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在对待宗教问题时有简单化和片面性倾向。
  第二,法治思维欠缺,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带有随意性。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由于部分基层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对宗教事务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即使管也只会用行政命令代替法治;或者认为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忽视其社会属性和隐含的复杂社会政治因素,导致低估宗教的消极作用,在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放任自流,甚至将非法宗教信仰也看作合法自由,对其传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发展和广泛传播。
  2、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宗教法治治理机制亟待形成
  第一,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抑制了法治理念的培育。宗教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宗教政治倾向,过多地突出了宗教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对社会的消极作用,从而使管理者滋生了对宗教进行管控的思想。当前虽然国家倡导和推进宗教法治化,但原有的对宗教进行管控、限制的“习惯思维”仍有相当的市场,浓厚的管理思维定势导致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缺乏培育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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