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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限反腐作用及推行策略

日期:2018-07-17 10:29:22 浏览次数:

  最近,财产申报制度在我国又成为一个空前的热点。从笔者亲历的两个小例子中可见一斑。第一个例子是2012年11月30日参加由王岐山书记召集的专家学者座谈会。在全部的8个专家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异口同声地提出了推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二个议题可与之比肩。第二个例子是2012年12月29日参加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节目,主题是“网络反腐”,但话题却再一次在财产申报制度上出现了集中。对此,笔者都有些百思不得其解了。如果说这轮热潮与过往有什幺不同的话,那就是十分强调财产的公示或公开。
  财产公示真的那幺重要?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真的那幺神奇?实施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这是本文关注的三个重点。
  一、公示只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一个环节
  笔者曾从制度视角详细探讨过财产申报制度。这里仅择其要点(详细参见:《理论视野》2009年第3期,第44-47页:“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几个问题”)。财产申报的全称是“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申报主体限定在公职人员范围内,申报的是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而不只是其个人的收入。一个设计完整的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要素可概括为“三个范围”和“四个环节”。“三个范围”是指:对于(申报)对象、家庭和财产三个要素的范围的界定。“四个环节”是指:申报、公开、监督和问责。“三个范围”主要是针对申报环节的,即:哪些公职人员应该申报,其家庭成员的范围应该是多大,其家庭财产具体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等。
  四个环节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前后承接关系或逻辑上的“串行关系”,即前一个环节是后一个环节的前提或基础。为了让财产申报制度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核心是要通过申报的财产内容,通过审查或监督发现问题,然后进行惩处或预防(问责环节),由此起到预防和惩处腐败的作用。而要能最大限度地发现问题,就很有必要引入外部监督,同时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的最好办法之一就是把申报的财产直接向社会公开。很显然,要公开,就必须要先申报。如果申报环节都没有,后面的环节就无从谈起。要高质量地申报,就必须想办法堵住可能存在的各种漏洞,确保如实申报。如果漏洞太多,所有非法家庭财产就被很容易地转移或藏匿,那这个申报制度注定就没有什幺作用了。
  由此可见,公示只是财产申报制度“四个环节”中的一个。仅仅强调这一个环节是不够的,其他三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以导致这个制度失效。彻底的做法是强调全部四个环节,而且要保证所有环节都有效。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需要所有申报者的财产都直接向社会公开。公开必须要权衡个人隐私的保护。一般来说,财产信息都属于个人的隐私,需要得到保护。但作为公职人员,很容易通过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又很难被发现,所以,在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发展、争论和再认识之后,国际社会已经形成共识,即:公职人员必须要让渡他们一定的个人隐私。这其中就包括其家庭财产隐私信息。但形成这个共识并不意味着保护公职人员个人隐私就不再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显然,对于人数占比很大的中下级公职人员来说,公开他们的家庭财产信息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因此,要不要公开这部分公职人员的信息,需要斟酌。美国就只公开高级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信息,而对于中下级公职人员的,则只用作内部审查,不需要对社会公开。
  把这个原则引入我国的财产公示,其实也是很有必要的。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只需要公开厅局级以上官员和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家庭财产信息。而其他公职人员则不需要对外公开,仅用于内部审查或监督就可以了。必须要指出的是,我国的一些实践已偏离了这个原则:往往是下严上宽,只公开中下级,而不公开中上级。在几个曾经搞过试点的地区,都有这个问题。据说,广东省推动的新试点,也可能有这个问题。这个逻辑是完全错误的,也和十八大新领导提出的“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完全背道而驰。
  二、财产申报制度并非治理腐败的灵丹妙药
  如果一定要找出财产申报制度热背后的一个基本原因,笔者认为可能就是对于财产申报制度的误读。从不少专家和媒体的讨论来看,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似乎被过度夸大了,甚至被当成治理腐败的灵丹妙药,似乎只要一申报、一公示,腐败就销声匿迹了,廉洁就立竿见影地实现了。可以肯定地说,在治理腐败上永远不存在什幺灵丹妙药,任何试图把某一项反腐败制度当成灵丹妙药的想法或做法。都是错误的。财产申报制度也不例外。国际上已实行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大概有90多个,而真正实现了廉洁的国家或地区也只有十几个。即使从这些极少的成功例子来看,财产申报制度在他们那里的作用也没有我们所想象的那幺大。
  我国的情况更加特殊,这决定了财产申报制度的效果还要打折扣。首先,我国迄今为止实践的财产申报制度都是不完整的,1995年开始推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可以看做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初级版本。中间经过几次调整,现在的最新版是2010年经整合后的《关于领导千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财产申报部分。二十多年来,尽管家庭财产内容或范围不断扩大,但始终只走到第一个环节,公示以及公示之后就没下文了。
  其次,人情社会的特点,以及税收、金融实名制等制度未到位或跟上,即使是完整的财产申报制度,其作用也会打折扣。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有的腐败官员把他们的房产,甚至银行存款都存在七大姑八大姨名下。这些漏洞不堵住,财产申报了又有什幺用呢?因此,在引进别国完整制度的基础上,起码还要针对中国人情社会的特殊性,对出借公民身份为别人转移不法财产的行为设限。例如,以窝赃罪论处。
  假如上述问题都解决了,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也不可夸大。即使是在理想的情况下,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彰显政治决心,突出政治效果。二是在一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限反腐作用及推行策略

定程度上抑制腐败动机:虽然攫取了不义之财但却不敢承认,不能实际占有,不敢消费和享用,随时还有可能被没收或充公。当然,这些预防效果的前提是,非法财产不能被容易地转移或藏匿。如果很容易通过他人身份转移或藏匿,甚至转移到国外,或者以现金的形式藏匿或消费,这个作用就起不到了。三是有可能发现腐败问题而起到惩处的作用。相比干预防作用,惩处的作用要小很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也极少能通过财产申报发现腐败行为线索,大部分腐败行为的发现还是源于大众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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