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无忧考公务员网!

注册登陆 我要投稿
当前位置:无忧考公务员网>资讯快报 >

试析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的重要作用

日期:2018-07-15 02:37:17 浏览次数:

  摘 要:法律所指连带责任,即是相关人员必须为自己所参与的各种活动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既然是法律所指,当确定任法定连带责任时,自是需要相关法律加以协调。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依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各方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探讨合同法对连带责任的解析对于当前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都有着相当重要的积极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分类及确认条款,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对法定连带责任的形成原因及功能作用的论述,并就多数人之债的处理方式提出了若干法律建议,以期与业界学者共同交流。
  关键词:合同法;连带责任;责任界定
  以现行法律实施与规制情况来看,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与明确,不少环节都存在纰漏,亟待引起法学界与社会倾注更多的关注与研究。笔者结合实践经验,与之现行法律为准绳,就此展开论述,以期对明确合同连带责任的法律界定有所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分类及确认条款
  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广义指连带责任即是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由于某种契约关系而共同承担某一债务或者责任的行为。
  1.连带责任的分类
  根据所产生原因的不同,连带责任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所谓约定连带责任,指的是各个债权人由于某种契约关系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相比来说,法定连带责任是指那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某种连带责任。除了产生原因方面的不同,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中各个连带责任人的主观因素方面也有区别。前者中的连带责任下,各个当事人存在着主观方面的过错。而约定连带责任中,当事人不一定要有主观上的过错,只要某个当事人违反了事先的约定,便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2.确认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款
  首先,《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以后进行合并,则合并后的组织及法人等应共同行使权力,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后保持分立的,除非另有规定,所有分立的法人或者组织要承担合同的连带债权,并承担部分债务。”由此可见,合同法中的当事人要幺是法人,要幺即相关组织,此处与《公司法》存在某一程度上的交叉。同时,这也是当前唯一明确规定连带债务的法律条款,且具有普遍的广泛实用性。其次,除却《合同法》之外,我国其他法律也对连带责任有相关规制条款。以合伙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为例,我国《律师法》及《合伙企业法》对此都已有相应规定,其中前者规定了合伙制律所的连带责任,后者则规定了各类合伙企业中各个合伙人的连带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均体现了我国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合伙关系中,当事人共同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法律对合伙的宽松规定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原因;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则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决定因素。而对于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主要依据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为了增强合伙人的责任心,任何一个合伙人的行为可以视为全体合伙人共同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除此之外,还有源于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我国《担保法》亦明确规定:“如果多个担保人之间没有明确地划分保证份额,那幺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票据法》亦有相关规定:“如果保证方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所有保证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从另一层面来看,这类连带责任确认的法律条款,对维持社会正常发展与秩序稳定的意义也是十分重大。
  二、法定连带责任的形成原因及功能及重要作用
  1.法定连带责任的成因
  《合同法》针对法定连带责任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狭义上的共同行为以及合伙行为;二是基于相关法律的政策性规定而形成的。分析第一种行为原因,首要认真明确广义共同行为与狭义共同行为的区别(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 帆文摘:试析合同法中连带责任的重要作用),同时明确该种连带责任的形成是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推导出来的。而研究第二种行为原因,立法者必须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并明确法定连带责任产生的必要性。一般来说,这类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还涉及以下几种组成因素:合同涉及的违约风险过大且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债权人处于合同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且合同涉及国计民生、其他涉及到一些特殊利益平衡的合同等。由于这些合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而相关人员在处理此类法定连带责任时应该慎重对待,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至于一般连带责任的产生,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连带责任中的责任人应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形成连带责任关键前提即是连带之债的存在,故而这种债务也被称作多数人之债;二是各个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相应的债务关系。在合同关系中,如果签订合同的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那幺侵权方应承担一定的债务,且侵权方中的各个主体必须共同承担因此所引发的连带责任。
  2.法定连带责任的功能作用
  (1)保护相关债权人的权益。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确立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合同的平等关系,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在债务人违反相应的规定之后,相应的机构要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判定,而后依法追究债务人的相应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所有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个来偿还自己的债务,这实际上就是保护了债权人。假设有一个债务人承担了所有的债务责任,那幺原债务关系即时终结。而承担之前债务的债务人角色发生改变,成了新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他的债务人进行索赔。这样一来,新的债权人的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
  (2)明确合同双方行为规范。“法定”二字,体现了该种连带责任的强制性。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根据相关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而后对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关系进行审核,分析其利害关系,确定债务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等。同时,还要对各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对其责任比例进行认定。如果合同法中对各个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有明确规定的,相关人员应该按照规定对债务人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那幺所有的债务人要共同承担责任。总之,合同法中法定连带责任的确定,有利于帮助工作人员明确相应的行为规范,而后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各项活动。同时,对于各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有利于维护社会发展的良好秩序。
  参考文献:
  [1]关凤荣.《劳动合同法》连带责任之规定与立法价值[J].《长白学刊》,2010年2期.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Copyright©2024无忧考公务员网 www.51kaogwy.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