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无忧考公务员网!

注册登陆 我要投稿
当前位置:无忧考公务员网>时事申论 >

也谈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撤销制度的完善

日期:2018-06-15 20:01:41 浏览次数: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
  【摘要】:当代社会有许多的父母不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滥用或不认真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需要制定一套健全有效的监护制度法律体系,撤销不适格父母的监护权,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父母监护权;撤销;原因;程序;安置制度
  最近几年,因为监护人的失责或是不尽责,导致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是死亡的事件接连发生,如贵州父亲虐待女儿案、南京女童饿死案等,一次次挑战公众道德的底线,发人深省,引人深思。我国关于监护权的法律法规缺乏明确性的内容,我国的监护制度是不完美的需要改进的,需要建立一个全面的国家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但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哪些人可以进行申请自愿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是作为申请人的义务进行申请,这些都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的适用中需要完善的。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完善:
  一、从立法上完善监护权制度和监护权的撤销程序
  从立法角度上来看,履行监护权和监护权的撤销并不难,需要明确撤销监护资格的申请主体和具体情形,以及补充撤销监护权的程序规范。例如,规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住所地的街道办居民委员会、民警如果发现有父母有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情况都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父母监护权的申请;规定撤销监护权的具体情形:长期殴打或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无特殊原因在义务教育期间无辜终止受教育的权利的、放任未成年子女不良行为的、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问题能够解决却视而不管的等这些情形,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员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监护权。
  法律规定的笼统概括,监护权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划定不明确,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没有清楚的设定,没有制定监护权的撤销程序。在立法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成熟的监护权制度,明确规定清楚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范围,明确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设定撤销监护权的情形,规定完善监护权的撤销程序,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监护权制度。
  二、政府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1.设立第三人监督父母履行监督监护权的制度
  第三人可以对父母监护权的履行进行监督的。可以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组成一个家庭监督小组,对那些有过监护失责情况的父母的日常生活中监护权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由被监护人的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和学校设立专门的监督父母履行监护的组织机构。家庭监督小组和监护人员有责任随时跟踪监护情况,做好详细的监护记录,发现有父母不认真履行监护义务的,有义务对不尽责的父母进行教育批评,并且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如果有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或是不履行监护权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适格监护人的监护权。
  2.加强政府机关的监督力度
  政府机关也应该加强监督力度,尤其是基层政府,对于其辖区内的分配专门的人来负责监督。我国的监护权缺乏强有效政府监督干预制度,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政府机关应该在情况的前期就进行监督,出现了问题政府机关及时制止,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加强政府机关的监督力度,通过国家的公权力可以很好的对监护权的履行进行监督,用国家强制力的手段及时有效的制止父母的失责,阻止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进一步的伤害。
  3.加强司法机构的司法执行力度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该成立专门的部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设立专门的法官审理。一些国外的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的监护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学习借鉴意义的。由民政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基层民政部门应该加强对权力范围内监护权履行情况的监管。加大行政监督的力度,发现不履行义务的,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叶帆文摘:也谈不适格父母监护权的撤销制度的完善)情形严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加强司法机构的司法力度,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受到合法的监督和保护。
  三、建立和完善监护权撤销后的未成年子女的安置制度
  第一步只是剥夺了不适格父母的监护权,接下来更关键的是要妥善安置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的未成年人生活境况,因此我国必须建立配套制度解决后续问题。剥夺不适格父母的监护权容易,但解决撤销之后孩子们的安置问题比较难。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3条规定的,应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那些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政府能提供的福利保障范围有限,一些社会性的福利机构管理又较为混乱,在这种社会监护缺位的情况下,可能会再次造成这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必须要重视撤销监护权之后的后续的未成年子女的安置问题。抚养孩子们的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后,需要尽快的为这些未成年人建立新的监护关系,确保这些未成年子女早日开始健康稳定的新生活。
  父母是孩子们的最好监护人,撤销不适格父母的监护权只是无奈的惩罚措施。政府机关或相关监督机构可以在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后进行后续走访调查,如果在调查中确认这些父母在监护权撤销后表现良好,已经诚心改正,有能力和意愿继续承担对子女的监护责任,人民法院或相关政府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实际的情况恢复父母们部分或全部的监护权。归根到底父母一直是未成年子女的最合适的监护人,不可能有没犯过错的父母,犯错之后的父母接受批评教育或是相应的处罚后积极改正的,表现甚为良好的,我们还是应该视情况恢复未成年子女父母的监护权的。
  监护制度确立的目的就是在于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也可以说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由国家确立的法律制度。我国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一些成熟的关于监护权撤销制度及丧失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关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健全的监护体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能够在当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公权力和法律制度及时的制止侵害行为,对不适格的父母做出相应的惩戒,及时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因此,我国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监护制度,完善监护权的撤销制度,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国的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王立明.民法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史尚宽.亲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出版社,1996.
  [4]史尚宽.亲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Copyright©2024无忧考公务员网 www.51kaogwy.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