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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业地方立法步伐健全农业法规规章体系

日期:2018-06-15 20:33:46 浏览次数: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做好农业立法工作,是农业法制化建设的前提。今后五年,我省的农业地方立法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遵循统一性、透明性、非歧视性和市场开放原则,加快制定和完善与农村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符合省情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立起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操作可行的地方法规体系。农业地方立法要把在全省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已经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保持相对稳定。从当前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今后农业地方立法的重点应是:一是强化农业宏观调控的法规;二是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及其他农业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规;三是规定国家机关对农业经济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权力行使范围及方式的法规;四是为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而对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法规;五是保障国家、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业投入稳定增加,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法规;六是规定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和规范农产品流通的法规;七是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农业科技教育的法规;八是规定农业灾害救济和农业保险的法规。根据以上立法重点,本着“急需先立”的原则,笔者以为,今后五年我省农业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应确定为《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业投入条例》、《甘肃省农民权益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肥料管理条例》、《甘肃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甘肃省兽药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办法》、《甘肃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农业保险条例》等13部。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应为《甘肃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甘肃省乡镇农业服务组织管理办法》、《甘肃省刘家峡水库渔政管理办法》、《甘肃省对(原文来自:wWW.bDFqy.com 千叶 帆文摘:加快农业地方立法步伐健全农业法规规章体系)外种子生产管理办法》等5部。要积极协调争取,将上述立法项目列入全省2008~2013年的立法规划。对已列入省人大、省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要组织力量,确定起草单位和指定专人做好调研、起草和上报工作。同时对颁布实施多年、已经时过境迁的《甘肃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操作性更强。
  鉴于目前全省农业地方立法相对较为滞后,立法速度较慢的实际,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笔者建议按照以下思路、步骤进行:一是农业生产上急需的,生产领域亟待规范的,已经较为成熟的,或者政府规章管不了的事项以及作为政府规章已实施多年,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地方性法规,以增加其权威性和效力;二是对于较为成熟的,部门协调难度较大,需多部门配合完成的,出台政府规章先行规范,规范一段时间后,再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三是对于一时条件不具备或条件不甚成熟的项目,先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和管理,待试行一段时间修改完善后再拟报请出台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在开展农业地方立法过程中,要注重加强调研。不仅要在省内开展调研,还要在省外开展调研,力求全面掌握国内外、省内外第一手资料,广泛借鉴、吸收外省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尝试改革目前的立法方式,对于一些急需出台的项目,要改变目前由农业部门单独起草草案的方式,可以邀请省政府法制部门、省人大、有关法学专家、学者提前介入,参与立法草案的起草,以便于共同协调有关部门利益,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
  在农业地方立法过程中,要坚持开门立法。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增加法规的透明性。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条款,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和吸收农村基层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只有充分吸收群众意见,才能保证和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业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生命。在编制具体的立法项目计划时,一定要考虑所立项目的地方特色,对于已经有了直接上位法的,要结合甘肃省的省情和实际特点,予以明确和细化,使其更具针对性,操作性更强;对于没有直接上位法,但是有间接的上位法和同位法的,需要结合甘肃实际,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予以规范和约束。对于已经有了上位法而且较为完善的,不能体现地方特色的项目,不能列入计划。同时在体现地方特色时特别要注意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与上位法不抵触和体现地方特色之间的关系,既要有上位法的授权,和上位法保持一致,又要结合省情,制定出体现地方特色的条款。
  农业地方立法要体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方针的指引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更需要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保驾护航,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外部环境。
  农业地方立法要与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离不开农业立法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要克服以往“先政策后法规”的传统立法观念,在科学的基础上增强农业立法的超前性和预见性,服务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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