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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谈判的现实性优势与实践把握

日期:2018-07-16 10:54:17 浏览次数:

  摘要: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以其独特的优势发挥着现实性的作用。对法律谈判的运用最重要的是遵循其价值理念和把握谈判的步骤。
  关键词:法律谈判;价值理念;谈判方法
  
  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被我们认识。它发端于欧美国家,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利益博弈与衡平"① 。法律谈判是一种成本最低,却最为直接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在依法的前提下,确认相关法律事实,寻求利益平衡点,获取最佳解决方案。
  一、诉讼模式的现实缺陷
  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教育和政策宣传,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基于对纠纷解决公平正义的愿望,多数理性的选择以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核心。但是,在现实层面上,我们不得不面对司法资源有限、办案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限制。近年来,我国法院案件受理量成爆炸性发展,司法机关超负荷运行,案件处理过程被客观的拉长,"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由于案件没有及时的解决,使得权益难以获得保障。即便按时处理,又受到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的硬性限制,并非都能够达成个案的公正。再者,即便案件得到裁判,执行起来也颇有阻力。因为双方一直以来都是处在对抗的状态,一方得利,一方必然受损,考虑到不利一方的心理,其肯定不愿顺利的履行法律义务,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基于此,从诉讼的地位来讲,它应作为终局性、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不应作为常态。
   本着"司法和谐"的原则,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秉承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 ②的方针。但是,基于这种第三方的斡旋,虽然最终也能解决问题,但是也有一些弊端:首先,第三方处于中立的立场,其目的往往是案结事了,其技巧侧重于安抚两方情绪,平静达成合意,并不能够在可能的范围内使得双方的利益都达到最大化。其次,这种方式在客观上也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诉讼必须以确凿、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一旦举证不能,就很可能败诉。不充分的证据也可以形成证据链,但是它证明的事实很可能与客观的事实大相径庭甚或是相反。基于社会的复杂性,我们很难获取足够的证据去证明一个事实。即便是双方都共同知晓的事实,由于双方的对抗立场,另一方也可能基于一种盲目的不安全感而不予以配合,使得这个事实在双方明知而缺乏证据的支持下不能予以采用,诉讼很可能陷入僵局。
  二、法律谈判的优势与价值理念的遵循
  比较以上三点缺陷,法律谈判是一种较为高效、优质的纠纷解决方式。
  (一)法治理念
  有些谈判也可以达成双方满意的合意,但由于其内容的违法性,在后来的履行阶段就会产生出新的法律问题。而法律谈判是由律师代表当事人来进行谈判,从专业性上来讲,律师对于法律的把握更加深刻,谈判技巧更加娴熟,谈判过程不容易偏离合法的轨道,保证谈判有一个相对公正、公平的环境,不会枉费辛苦的努力,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自治理念
  法律谈判是一种高效的互动,它直接指向争议点。在不断地拉锯、反复交错过程中,双方可以达到深刻的、充分的了解,从而通过对对方利益诉求的分析不断调整自身的心理预期,使得双方不断向利益的融合点无限接近。每一次的出击或是让步,都是在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心态是平和的,对对方是信赖的,对结果是渴望的,充分尊重并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理念。
  (三)正义理念
  一方面,法律谈判可以规避风险,一次法律谈判的最坏结果无非是谈判破裂,没有达成一致的合意,但是并不影响组织下一次谈判或是换做其他的纠纷解决方法。另一方面,谈判双方不会因为在谈判过程中彼时的允诺、承认、让步等行为对谈判不成后的现实产生影响,双方并没有实质利益的损失,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三、法律谈判的实践把握
  法律谈判是法律职业者办理法律事务的一项基本技能,它涉及到各个社会学科的综合,律师只能不断地通过实践来提高与各种类型的人交流与沟通的能力,磨练谈判技巧。在谈判之前,要作出谈判的方案,认真并准确的把握法律谈判的过程,做到有理、有利、有节,达成当事人满意的协议。
  (一)根据谈判主体确定谈判目标,分析双方核心利益与各自优势
  核心利益涉及到双方谈判的底线,对己方核心利益把握不当会

论法律谈判的现实性优势与实践把握

造成当事人的无谓损失,对对方核心利益的错误估计会导致谈判的破裂,造成双方时间利益的"双损"。这要求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要认真梳理案件材料,仔细倾听委托人的要求,分清案件的性质,搜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知晓是否有利益相关的第三方等等。
  (二)确定谈判开局的基调,以保证谈判程序能够顺利的进行
   方案一,合作式开局策略:以双方情感交流为主线,表现出互相理解、乐于配合的意愿,拉近彼此关系、形成情感共鸣,开局气氛较为融洽。方案二,进攻性开局策略:谈判甫一接触,往往谨小慎微,目的在于彼此试探。此时一方抛出直接指向对方核心利益的诉求,使得对方猝不及防,则此方较之对方赢得心理优势,谈判整体处于主动地位。方案三,保守式开局策略:认真听取对方陈述,抓住对方问题点,进而制定详细战略予以突破。谈判策略在法律谈判过程中的运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应根据内容的需要有侧重的选择谈判策略。
  (三)谈判中期原则的秉承,以保证利益的最大化
  其一,有层次的推进本方诉求,先易后难,给予对方充足的时间来加以接受,步步为营的争取利益。其二,立足于本方核心利益,适时的采取以退为进的原则,一定程度、某一方面进行让步,迂回地进行补偿。其三,为避免谈判陷入僵局,暂时把棘手的问题先行搁置,继续就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磋商。其四,法律与事实相结合,在对事实进行分析时,牢牢把握法律的相关规定,使谈判在合法的轨道内进行,此即法律谈判的核心要义。
  (四)把握谈判最后的黄金阶段,达成协议
  谈判进入最后阶段,往往双方都有尽快解决问题的意愿,如果此时谈判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不妨亮出本方底牌、释出善意,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然后再适时的运用折中调和战略,严格把握最终的让步幅度,争取谈判的成功,问题的解决。
  四、结语
  当然,法律谈判并不能完全替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其本省也存在着主观任意性和程序不规范的弊端,但是其特殊的优势成为平衡利益冲突的上佳途径,从而为我国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注释:
   ①拉里·特普利.法律谈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
   ②2008年3月10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参考文献:
  【1】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诉讼爆炸》(第一卷第一辑).北律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戴安娜·特赖布.法律谈判之道.高如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裴蓓.法律谈判: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重要纠纷解决途径.思想战线,2007,(4).
  【4】拉里·特普利.法律谈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潘国栋(1982-),男,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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