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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钓难的政策学分析

日期:2018-07-16 10:24:16 浏览次数:

  [城·事]
  在各地公园湖泊,某个无人看管的禁钓牌附近反而成了垂钓者聚集地,此类现象早已屡见不鲜。即便如西湖景区辟出钓鱼专门区域,每年联合多个部门“围剿”,偷钓现象也还是屡禁不止。禁钓问题是很多地方都面临的公共管理难题。
  2017年5月,面临同样难题的安徽太湖县花亭湖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发布通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到花亭湖组织或参与垂钓的,一律先免职;社会人员一律先立案,后拘留。对于此“最严禁钓令”是否属于依法行政引发舆论争议,关于禁钓问题的讨论也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太湖县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称,花亭湖不仅是国家水利风景名胜区,还是重要的饮用水源,湖内的水产养殖由县政府委托的企业负责经营,此举是为了保护花亭湖的水质,势在必行。而法律专家则表示,通告中提及的免职和立案拘留,没有上位法依据,这种处理方式是毫无根据,也讲不通。
  面对舆论指责,官方回应称,之所以出台如此严厉的禁钓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钓鱼者在湖中投放化学药物破坏环境。但是,一些钓鱼爱好者却不这幺认为,他们承认部分垂钓者为了偷盗鱼虾,会使用一些不法手段。但是更多的钓鱼爱好者只是为了娱乐和休闲,同时也十分注意保护坏境。
  实际上,偷钓、偷捕始终是让政府管理部门头痛不已的顽疾,禁钓难是政策执行受挫的一个切面,也是政府公共治理亟需解决的重要内容。
  [分析]
  禁钓令执行的现实困难
  禁钓成为屡禁不止的普遍性问题,既有政策缺陷等具体因素,也有私权与公权的内生张力,以及部门之间的博弈在不断塑造此类事实。
  首先,政策缺陷造成“政策违法”,在客观上将产生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削弱政策合法性,引起公平问题。案例中,“公务人员免职、社会人员拘留”的处罚是否合法引起争议。《渔业法》并无区别国家公务人员与社会人员两者为不同法律主体的规定,更没有明文规定“免职”与“立案拘留”的处罚措施。
  《渔业法》中能与“立案拘留”产生联系的法条仅见于《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务的;(二) 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也就是说,受法律约束者只有在上述行为之一的情况下,行使公权的相关行政主体才能依照

禁钓难的政策学分析

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因此,花亭湖官方发布的《通告》中“免职、拘留”的规定并无上位法依据;仅根据是否国家公务人员来区别法律主体,并处罚有别的行政管理思路,引起公众对执法公平的质疑,更削弱了该“禁钓令”的政令认可度。
  其次,政策执行中与公众其它利益发生冲突的地方,易增加政策落实困难。公共资源具有非排它性,公众有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公共政策应从根本上保护公众的该项权利,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时,应疏堵相辅。政府有管理公共空间使用的权利,也有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的义务。钓鱼作为公众消解业务时间的活动,亦属于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公众感到自己的正常权益被牺牲,将引起对政策的抵抗。
  最后,上层决策与基层自主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政策不能完整有效施行的根本原因。政策执行中,不乏根据实际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情况,另一方面,政策执行无法绕开科层结构的影响,因此,政策的执行困难也有部门间的内生性原因。基层执行中因为目标压力、利益主体差异,在实践决策中易出现选择执行、部分执行的问题。联合行动部门之间,因为激励与约束不同,也存在执行协调中的内生张力。
  公共政策的制定逻辑
  政策的提出和制定是一个认识的过程,政策的落实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实施之后的政策反馈,是一个再认识的过程。政策过程就是在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循环往复中完善和推进的。
  确定问题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逻辑起点。美国学者利文斯顿曾指出:“问题的挖掘和确认比问题的解决更为重要,对一个决策者来说,用一个完整而优雅的方案去解决一个错误的问题,对其机构产生的不良影响,比用较不完整的方案去解决一个正确的问题大得多。”
  政策问题的描述和认定是公共政策活动的起点,对问题进行明确、系统的阐释,是探求问题解决方案的有效途径。只有对问题描述做到实事求是,找出问题关键点,符合具体环境,一切从实际出发,并分析具体原因,才能制定出正确的公共政策。明确问题后,解决问题的方案设计还必须符合国情、符合民意,基于此出台的方案也许因客观因素所限,解决方案仍不是最完美的办法,但是方向不正确结果只会更加严重。
  确定问题后是政策落实。政策执行是主观认知与客观实际相结合的动态过程,同时政策执行并非像理论假设时那样处于一个相对静态环境,政策的具体执行都是在一个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复杂环境中进行。因此,政策执行会出现失效、走样已经成为“计划之中”的“共识”,但是为什幺会“失效、走样”则需要清晰的具体分析。
  对政策具体落实问题的研究,许多学者已经写了大量的文章和着作,将“政策”视为生命过程已成为共识。每一个政策的出台到替换都被视为一个生命的过程,政策因问题而生,旧的问题解决后,新的问题出现,政策也要随之发生改变。
  公共政策产生于实践,也发展于实践。只有在实践中,政策主体才能全面深入的掌握更多信息,把握政策客体的实际情况,才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刘少奇同志曾指出:“执行政策就是实践,在实践中间调查研究,在实践中间认识客观世界,在实践中间发现我们的错误,在实践中间发现新的问题,制定新的政策,所以,重要的问题在于执行,在于实践。”
  [路径]
  禁钓令执行的策略选择
  政策执行困境受具体因素与结构因素两方面影响,因此,需从具体执行因素与组织结构因素两个角度采取相应的策略。
  从具体执行因素的角度:政策活动应依法执行。法律的实施需政策的配合和支撑,但不能将法律与政策混为一谈。比如,为了追求效率,对一些本该由国家法律调节的关系、行为和事项,以政策的形式加以调整,这样不仅容易使得政策执行走样,长此以往也必将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
  另外,政策活动应追求公平的价值取向。在我国,公共政策的价值追求,经历了一个由平均主义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今天以公正为价值目标的转变过程。现阶段,公正已成为我国公共政策的根本价值取向。
  主张公平的学者认为:“公平是维持社会群体团结的粘合剂;不公平感会加剧社会的不信任;可以预料,不公平导致政体合法性的下降。”公平作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要反映民意、满足民需、维护民利。禁钓令的执行需在政策制定、政策表述、政策宣传三方面吸纳公众参与,以体现政策公平、增强政策信任。
  政策执行走样有政策设计与执行者素质不高导致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政策执行的组织结构。政策执行涉及的部门越多,组织结构的影响越明显。上层政策与基层执行之间的关系影响政策被执行的程度,政策执行不同部门之间关系影响政策被执行的力度。而运动式治理能短暂的高度团结各部门,促使各部门将目标、激励、约束差异搁置一边,把政策目标放在统一的最高位置,集中力量贯彻执行。
  另外,在高度分化的科层结构中,政策执行所面临的结构性摩擦力将越大。政策执行者在落实政策时,越可能为减小执行阻力而选择性、变通性地执行,从而造成政策执行背离设计初衷。因此,禁钓令的执行仍需强化监督考核、落实责任义务、防止法律程序约束软化,以及避免政绩考核指标单一。
  (作者为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学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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