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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汇报演出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日期:2018-07-16 02:37:28 浏览次数:

  王立杰,全国责任教育先进教师,山东省安全培训专家,中国教师研修网“中小学安全管理与教育平台”管理员,多家教师(转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学生汇报演出受伤,学校是否担责?)进修学校特聘教师。从事学校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十年。个人主讲的培训光盘《学校安全预防与应急处理》在全国发行,主编《学校安全标准化管理培训教材》,参与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主编的《中小学法治教材》和《安全教育》等教材的编写。专业论文在《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等国家级报刊发表。
  案例回放:
  17岁学生孙某是南方某职校幼师班学生。一天,学校组织毕业汇报演出,家长也被邀请前来观看,孙某在进行舞蹈表演时,不小心踩到了舞台地毯的接缝处从台上摔下,造成右肱骨及尾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某父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事故分析:
  本案是一起学生在校期间表演节目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案件,事故责任的划分与认定,应该看事故各方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
  学生孙某属于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安排下进行汇报演出,其行为是在老师的指导和保护下进行的。在表演过程中因场地原因受伤,孙某不承担责任。
  孙某的父母在现场观看汇报演出,但地点在学校,学生孙某的安全管理责任仍属于学校,故孙某的父母不承担责任。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是对孙某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应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本次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安排的汇报演出中,未成年学生孙某参加舞蹈表演时,学校老师未能预见舞台存在的危险性并积极预防,导致表演期间孙某从台上摔下,造成九级伤残。由于学校疏于管理和保护,应对学生孙某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这是一起学校组织活动引发的安全事件,是学生伤害事件的一种,也是应当特别引起学校、学生和家长关注的一类案件。
  学校的安全预防不容忽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中小学的保护义务中有明确的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学校组织活动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对活动本身或未成年人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要特别的注意。要保证活动过程中活动项目和场地、器械、设施的安全,尤其是在活动彩排时要注意观察有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做好一切安全隐患的排查,制定预案,避免意外的发生。
  学生年轻好动,特别是参加大型活动时,往往情绪激动,此时很容易发生意外事件,因此要教育学生提高警惕,预见危险,保护自身安全。
  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很多家长都希望学校多组织活动,以此来锻炼孩子的能力。在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对自己的子女进行安全教育。有活动组织经验的家长也可以给学校提些合理化建议,对孩子活动的具体情况做具体指导,以防伤害事件的发生。(责编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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