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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话语暴力二次伤害现象

日期:2018-07-16 02:23:29 浏览次数:

  摘 要:近几年的新闻报道中,媒体为了追求经济效益,难免对社会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新闻伦理在新闻媒体从业者心中变得越来越模糊,导致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现象屡见不鲜。本文主要分析新闻话语暴力导致的二次伤害现象,在探析新闻话语暴力造成二次伤害的原因基础上提出规避二次伤害的策略或方法,以期对新闻媒体从业者在新闻报道中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对受害者的再次伤害。
  关键词:新闻报道;话语暴力;“二次伤害”;规避策略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1-0033-03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主流话语支配了社会生活和它的发展方向,它被普遍认同的同时,也为商业文化的生长、发展提供了空间和合法性。

论新闻话语暴力二次伤害现象

文化进入市场后,它既以满足大众文化需要为目标,同时又以新的文化内容再造、改变,诱导了大众和社会的文化趣味及追求。为迎合一些人的低级趣味,在新闻报道中,酷语、色语和秽语的运用频繁可见,这可能会给新闻事件中受害者带来一定的伤害。因此,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分析话语暴力造成二次伤害的现象,探究原因,提出对策,警醒新闻媒体从业者,期望他们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人文素养和职业素养,从而避免对新闻事件的受害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一、新闻话语暴力“二次伤害”的表征
  话语暴力是指诉诸于口头或书面话语的暴力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话语,使对方的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新闻报道中话语暴力的使用可能对新闻事件的受害者造成再次伤害,其表现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
  (一)话语内容的显性伤害
  市场文化有巨大的解构力和吞噬力,它以中性的面目出现,没有自己坚持的固定立场,只有在市场规律支配下的利益原则。它使日常生活变得亲切可感,无论有什幺趣味和爱好的人,都可以在今日的文化市场上找到自己的读物和音像制品。市场文化的无所不有,造就了含混驳杂的文化环境。经典不在具有经典的意义,在世俗化的过程中,所有的权威都将失去光彩。新闻媒体也不例外,在市场的驱动下,各个媒体为了提高收视率、扩大发行量、吸引广告商,话语内容越来越娱乐化、粗鄙化。尤其在新媒体迅速发展的时代,这种粗俗化的现象越来越广泛,正如语言批评家朱大可指出我们正面对一个“脏词大爆炸”的时代,它在数码世界里迅速繁殖,变得更加孔武有力,全面颠覆着国家主义的话语堡垒,令其崩溃在文化对抗的前线。面对新闻报道中充满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话语,不仅给新闻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而且也会降低媒体自身的品味。
  如2015年12月31日,芜湖职业技术学院一女大学生在宾馆坠楼,在事件发生以后,各大媒体纷纷报道,类似“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女生与两人开房坠楼”或者“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女生跳楼事件始末:跳楼的女孩与学弟开房后跳楼”这样的标题充斥各个媒体的头版头条,在微博上更是疯传。在整个事件还没有查清楚之前,有些媒体随意猜想,细致地描写每个部分,如“宾馆”“开房”这些词令人浮想连篇,误导受众,结果在微博的评论上可以看到大量对受害者的批评和指责,大多数受众认为这个女孩不检点。不仅使受害者的名声受到损害,而且给受害者的家人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媒体从业人员应该反省自身,在新闻报道中该用什幺词汇描绘新闻事件至关重要,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无视社会效益,应尽量避免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
  (二)话语修辞的隐性伤害
  对于记者采访而得来的事件源文本,除了对内容上做一些处理之外,许多对源文本的改写也针对其风格和修辞。除了对源文本进行选择和改变其相关性之外,改变新闻文本风格是在报道同一事件时附加个人或机构观点最有效的途径。修辞上的变化也使记者可以运用隐而不述、夸张、比较和暗示性比喻等修辞手段更生动地进行报道。但是,现在的新闻媒体对新闻话语风格和修辞的运用严重不当,为了吸引读者,往往运用一些低俗的话语来替换源文本;不是隐而不述,而是越述越细致,尤其是对性侵新闻事件和杀人事件的报道;夸张严重超限,甚至向虚假新闻发展。这些风格和修辞的运用虽然能够吸引读者,但是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在运用风格和修辞的过程中,媒体从业人员一定要把握好度。
  二、新闻话语暴力二次伤害的成因
  今天的传媒,已经是大多数人文化认同的基本来源,是人们的趣味、价值观念乃至生活方式最重要的参照之一。因此,新的文化领导权就掌握在由传媒建立起的帝国话语中。新闻报道对也好,错也罢,明眼人决不会过分的责备新闻记者。就像鲁迅所说的,对强者它是弱者,但对更弱者它却还是强者,所以有时虽然吞声忍气,有时仍可以耀武扬威。而我们大多数人却是弱者,面对有话语支配权的新闻媒体,面对新闻媒体的话语施暴,普通大众只能默默承受。因此,在我看来出现新闻话语暴力二次伤害的成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新闻媒体和受众之间话语权不平等
  根据福柯的话语理论,话语权利的运作以及实施效果,是对话语的普遍权利的分析,福柯认为权利不仅个人在权利的线路中来回运动,这些个人也总是处在实施权利的状态之中。虽然,在一个特定语境中产生的话语对双方都有支配权,但支配的效果不同,有些人总是在发号施令。就媒体和受众之间而言,媒体在使用话语暴力时,媒体既是话语的受控者,也是话语的施暴者,而一旦在话语暴力中占据支配位置,更多的时候是施暴者;而“被施暴者”即受众,在同一个语境当中却处在被动位置,不断遭受伤害。话语权利的实施是不对等的。
  新闻媒体一度被冠以“无冕之王”的称号,在西方国家更被认为是“第四权利”,可见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地位相当之高。尤其在中国,传媒虽然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意识形态宣传功能,改变了传播的强制方式,传媒的竞争促进了其产业化得发展,形成了多样的文化生产方式。但是,无论生产方式和传媒内部如何动作,从总体上说,传媒仍然拥有话语支配权。特别是电视,电视不同于印刷品,电视使用每一个人都能理解的简易编码,使不同社会地位的所有观众都能理解它的信息,从而打破了社会群体之间的界限,通过将人口中不同阶层结合为一体,电视创造了一种单一的观众,一个文化活动场所。虽然随着各种新媒体的发展,受众的话语权有所提高,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受众面对新闻媒体的话语暴力往往无力反抗。近年新闻事件人和媒体打官司有胜的现象,但往往都是些有钱有势的人,普通百姓只能承受。话语权的不平等是导致新闻报道中二次伤害现象屡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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