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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与鉴定问题研究

日期:2018-07-15 02:39:17 浏览次数:

  [摘要]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按照不同的标准,电子证据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司法实务中各取证主体应该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性,准确、及时、合法地收集相关证据。基于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及其发展趋势,强化对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鉴定,已经成为提高刑事案件侦破率的关键。
  [关键词]刑事侦查;电子证据;收集;鉴定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
  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哀一是。目前,相对而言,能够得到较为广泛接纳的定义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对电子证据进行界定。广义上的电子证据是指因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狭义的电子证据指的是“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或者“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比较而言,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电子证据的种类越来越多,存储介质越来越丰富,电子证据的范围不应当进行缩小解释,所以采用广义上的电子证据概念较为适宜。
  (二)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分类
  对电子证据进行分类是研究电子证据的重要方法,电子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其一是,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前者是指该电子数据本身,或者制作或者发行者意图使其具有同等效力的副本,后者是指通过电子的再录制方法,或者通过其他能正确复制原件的相应技术而产生的副本;其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前者是指直接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后者指为了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连接在一起使用的证据。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可以划分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对电子证据的具体归类要看电子证据在整个证据链中的地位和作用。所以,电子证据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是间接证据;其三,封闭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封闭系统”是指单独的计算机或在局域网系统内的计算机构成的系统;“开放系统”是指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电子证据所依赖的承载系统也逐步趋于开放。顾名思义,“双系统”则是上述二者的结合。由于封闭系统相对稳定,在案件发生后可以方便迅速

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与鉴定问题研究

地找到“行为人”;开放系统则相对不稳定,参与人数众多,且难以迅速定位到人,因此在侦破案件时往往以IP作为案件的突破口,以此来寻找出犯罪嫌疑人。
  (三)刑事侦查中侦查中电子证据的特点
  了解电子证据的特点对于侦查过程中高效、准确收集电子证据有着重要的意义。电子证据除了具有普通证据所具有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外还具有高科技型、内在无形性和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易被破坏性、高精密性和传递的快速性和可恢复性的特点。
  首先是高科技型。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主要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传输、提取等都离不开高科技设备的支持。电子证据的产生必须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及高科技的电子产品,没有这些硬件设备是无法产生电子证据的。电子证据的显现必须通过高科技产品才能提取和展示,没有一个成熟的系统环境和高科技设备,电子证据便无法提取和使用。
  其次内在的无形性和外在表现形式多样性。大量的电子证据都是二进制码编写或者系统通过运算生成,对于非专业的人士来说,是无法简单地从二进制码中识别出证据内容,必须通过其他输出设备如显示器、投影仪、打印机等设备转化成我们可以识别的文字、图像以及声音等电子证据才能被普通人以及司法工作人员识别。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已被破坏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对高科技的依赖性非常高,尤其是在开放环境中的电子证据,更容易受到破坏和攻击。
  再次是高密度性、高传递性如果排除篡改和故障等不良因素的因素,电子证据无疑是最具证明力的证据之一,因为电子证据方便存储,可以实现长期的无损保存。电子证据不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不会因为周围环境变化发生霉变等现象,同时电子证据还可以有效避免误传、文书错误等问题。电子证据形成后在不被破坏的前提的下将长久保持原始状态,相对其他证据来说,精密性和准确性更高。在一般情况下,证据的传递只能在物理空间中进行,随着当事人的转移而转移,速度和效率都较低。电子证据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传递形式和渠道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原始的物理空间传递,也可以通过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传递,即使是相隔万里也可以在几分钟内完成传递,同时传递中还不会发生损伤、丢失原始证据。
  最后是可恢复性现代科技下的电子证据多存储在磁盘上,即使出现破坏,通过技术手段也可以实现数据的还原和修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还原破坏过程。此外,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备份也可以有效修复电子证据。
  二、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收集
  (一)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主体
  刑事案件的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刑事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主体的多样性。具体而言,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首先是,司法人员。他们是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取证最主要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其中侦查人员包括公安人员、检察院自侦人员、军队保卫部门工作人员、监狱侦查员和海关缉私侦查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取证主体应该是网络警察;其次是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对案件的经过最为了解,并且是对证据的直接接触和处理者,由当事人收集相关的电子证据在时间上更加及时,内容上直接全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也符合我国取证制度的法律规定。最后是电子技术专家。电子技术专家指的是对电子技术尤其是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有着专业技术的人员。由于电子证据自身具有高科技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处理等难度较高,非专业的处理不仅无法获得有效的电子证据,还会破坏现有证据,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在电子证据收集上应注重专家的作用。
  (二)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收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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