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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合同的实践性研究

日期:2018-06-16 10:15:08 浏览次数:

  摘要:实践中无名合同典型案件纠纷的呈现,引出无名合同的概念,推出如何确定无名合同案件纠纷的案由及其确定的原则,得出类推原则是法官裁判时的最佳选择,据此给出相对明确、适宜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最相类似;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44-01
  作者简介:陈志丹,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法律关系复杂,但立法者言简意不赅,本文仅从裁判者角度,利用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类型化的观点,对交易关系中无名合同最相类似的判断作以阐述。他指出:1.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2.当事人典型的利益状态;3.当事人考量的风险负担。这些隐藏于背后的特征,对其重要性予以适当的评价,再借着与其他类型相比较,其同异得以确定,从而得出相应的法律上的评价。
  一、实践中无名合同案件纠纷的类型表现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无名合同的司法文书中,云南神龙育种有限公司诉陶致慧合同纠纷案(简称判决1);佛山市百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诉广东新安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2);余博飞诉福清市申通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3);胡芸诉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4),确认合同履行中无名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形态。
  上述判决(1)(4)中,法院将其认定为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部分的法律规定,判决(2)(3)中,将无名合同有名化,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判决(2)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从当事人追

无名合同的实践性研究

求的经济目的看,原告受被告的委托将一批货物运到目的地,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从当事人的利益状态看,原告须完成被告交付的任务,原告完整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考量的风险负担即货物能否到达目的地,由此法院判决为委托合同没有争议。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其不是委托人,且原告出具的证据中,提单仅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综上,本案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中委托方不是被告,法院驳回。判决3中,法院将邮寄服务合同定性为无名合同,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参照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无名合同的概念、分类
  (一)无名合同的概念
  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故称非典型合同。“古代罗马法之所谓契约,系指在市民法上承认有诉求可能性大的一种定型契约而言。然而,这种封锁性的定型契约体系,在现实生活复杂化与交易灵活化的现象中,其原型已不足以应用,在固有典型契约之外的合同,要求法律的保护,乃是必然的趋势。”上述4个判决中,均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合同,交易关系和当事人合意的复杂性,据此当事人愿意选择与其真实意思最接近的合同完成自己所追求的经济目的。
  (二)无名合同的分类
  无名合同分类的问题,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三分法;二为两分法。刘兰芳对其所作的分类:纯无名合同;准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对向联立合同。
  三、确定无名合同纠纷案由的原则
  合同分类较为细致的分析合同的法律特征,无名合同分类中,合同联立、纯粹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相对简单,在此不加以赘述。
  混合合同及准无名合同,与合同之联立颇为类似,但实质不同,合同案由相对难以确定,确定案由实则确定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案由的确定是合同纠纷解决的第一步,确定的原则与方法如下:吸收原则;结合原则;类推原则。
  四、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有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裁判者结合理论与实践,即得出公正的裁决。但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相对困难。史尚宽先生认为:“在纯粹的无名合同中,除适用法律行为及契约通则外,具体的就各契约之经济的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类推适用关于其类似之有名契约之规定。”据此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判决(1)、(4)中,法院判决时,没有依据合同法中关于有名合同的相关规定,而大量引用合同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此为民法一面采契约自由原则,一面又列举典型契约之产物,盖社会生活变化之万端,交易生活日益复杂,当事人不能不在法定契约类型之外,另创设新型态的契约,以满足不同生活之需要。”
  (二)类推适用原则。类推适用原则弥补立法上调整无名合同的法律空白,类推适用学说认为法律对混合契约既然没有加以规定,则应当就该混合契约的各个构成部分类推适用于法律对各典型所作的规定,由此我们把类推适用与类型化思维相结合:首先,裁判者应挖掘隐藏于合同背后的当事人追求的经济目的,上述判决中,法院应先考虑何为当事人双方追求的经济目的;然后,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相关资料,详细探讨当事人典型的利益状态;最后,当事人考量的风险负担也是法官考虑的事项,即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承担责任的情形等规定。但从拉伦茨教授的理念看,三者必须同时考虑,依此才能凸显契约规整的特征,并对其作出适当的评价。
  综上所述,实践居中的裁判者可以将类型化思维运用到无名合同案件纠纷的法律适用上,类型化思维与类推适用的结合,可以使类推适用更具操作性和合理性,更能体现立法之精神。
  [参考文献]
  [1]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344.
  [2]苏俊雄.契约原理及其适用[M].北京:中华书局,1983.41.
  [3]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30.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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