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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的四个治理维度】 生态治理定义

日期:2019-02-11 16:15:31 浏览次数:
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的四个治理维度 2019-02-11 14:51 来源: 人民论坛 作者: 刘 昭

核心提示: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独有特点,尤其在金融信息方面,互联网金融有严格的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为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应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法律机制、评级机制、安全机制和监管机制,利用这些机制确保完成对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的有效治理。

【摘要】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独有特点,尤其在金融信息方面,互联网金融有严格的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为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应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法律机制、评级机制、安全机制和监管机制,利用这些机制确保完成对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的有效治理。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信息生态  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自我国互联网金融兴起以来,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便捷之余,也埋藏了诸多隐患,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信息领域,必须严加约束,确保社会公众能够拥有高效、安全、便捷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的治理应从法律、评级、安全和监管四个维度出发,通过建立健全机制,确保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得到良好治理,克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种种弊端,促进互联网金融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法律机制

提高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法律层级。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需要借助法律规范予以管控,政府应注重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层级,确保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具有较高的法律约束力。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者需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则,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环境。

形成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长效机制。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的治理需形成信息披露长效机制,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持续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定强制性和非强制性双重信息披露标准,不仅要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比如项目投资、风险变化等,还要对有助于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信息进行披露,比如运营细节、投资决策等。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引导,使其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对企业长期发展的优势。

丰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一直以来,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内容始终未能确定。为了营造健康的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应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不仅要披露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等相关信息,更要披露产品风险信息。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不仅要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更要采取简洁的语言,让社会公众能够快速理解披露内容。

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评级机制

收集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评级意见。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主要面对的群体是社会公众,信息披露目的也是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详细情况,从而做出准确的投资行为。当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信息披露时,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内容是否广泛应由社会公众进行评价,相关部门应注重收集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意见,了解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从而更好地确定网络信息机构的信息披露内容和范畴,并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进行评级。

吸收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专业意见。社会公众的意见大多是围绕自身的需求,由于社会公众需求存在差异,时常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无法满足要求,从而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不知如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此时,就需要专业的金融机构、专业的分析师发表看法和观点,从专业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提出建议,这些专业人士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更加了解,知道哪些信息对社会公众有效用。

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奖惩制度。奖惩制度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鼓励和约束,相关部门应科学制定网络信息披露的奖惩机制,客观公正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进行评级,对表现优异者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其继续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对信息披露不足者给予相应的惩罚,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通过有效的奖惩机制,有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让互联网金融机构依照客观标准和评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力争获得较高的信息披露评级。

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安全机制

明确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的隐私边界。融资人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一直存在争议,由于融资人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金融机构有着紧密关联,互联网金融机构时常以此为由拒绝信息披露。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隐私边界不能由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划定,应由相关部门视情况判断,既要确保融资人个人隐私得到保护,又不能影响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息的知情权。在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中,互联网金融机构承担着信息中介职能,拥有着大量投资人、融资人、担保人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既涉及个人隐私,又对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吸引投资有着密切关联,相关部门应准确甄别,明确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隐私边界。

保护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中的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机构都不得侵犯。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需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确保披露的信息不包含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一旦出现了披露个人隐私的行为,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防止个人隐私进一步传播。当然,互联网金融机构也不得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是否影响个人隐私问题上,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都应履行好监督职责,确保在不影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高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安全技术。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安全机制与网络技术有着密切关联,只有网络技术达到一定水平,才能确保金融信息生态安全。从现实情况来看,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都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信息泄露,给社会公众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安全隐患。面对网络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只有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才能更好地保障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时刻对互联网金融系统进行安全检察,及时发现可能产生危险的系统漏洞,并予以修补。另外,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做好信息备份工作。

注重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监管机制

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内部监管。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内部监管是监管机制的第一道屏障,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健全内部监管体系,利用内部监管措施,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即便产生风险也应第一时间予以控制,防止风险扩大化。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要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风险监管意识,各部门管理者需经过监管培训,实施自我监管,做到防患于未然。

打造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数据平台。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监管离不开大数据支持,应构建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信息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信息的全方位监管,并将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融入到监管之中,确保互联网金融数据监管透明化、高效化。同时,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数据平台应具有开放性,允许社会公众登录平台进行查询,允许相关机构对金融数据信息进行分析。

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的第三方监管机构。互联网金融信息生态监管具有技术性,单纯依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管,难以保障监管的专业性。应成立第三方监管机构,该机构对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负责。第三方监管机构应具有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在获取经济效益之余,要强化社会效益,避免出现第三方监管机构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力蒙骗社会公众的情况。

(作者为石河子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熊进光、邱灵敏:《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构建》,《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2期。

②权洪森:《网络环境下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研究》,《海南金融》,2018年第5期。

责编/胡秀文  美编/宋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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