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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发展

日期:2018-07-17 10:29:23 浏览次数:

  作者简介:史志炜(1994-),河南平顶山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周赛(1994-),河南郑州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摘 要: 在知识经济的大潮滚滚袭来的今天,知识产权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知识产权法的存在价值也日益凸显。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工作也显得越来越具有必要性。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236-1879(2017)02-0243-02
  1 引言
  古往今来,无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我们的生活质量都因着发明和创造而愈加丰富,可以说创新能力是一个民族得以发展的关键。发明创造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动力之一,对其进行保护可以有效地实现社会发展的持续性,而保护发明创造的本质就是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享有其的个人或组织的智力成果,并能够被其持有者独占。21世纪以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呼声此起彼伏,因此,通过立法手段鼓励知识创新、促进生产技术成为了绝大多数国家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方法。
  2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现状及缺陷
  2.1 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依旧停留在数个单行法的阶段,由于先天的整体不健全、内部不协调,知识产权法难以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分开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表现为《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等,而这几部法律无论是建制目的、立法逻辑还是思想原则都存在着极强的内在联系。因此,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只有将过于零散的部门法进行细致地整合,升华为统一的知识产权立法,并明确设立具体的知识产权部门,才能更为有效地推动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进程。
  2.2 立法层次较多,法律效力被弱化:
  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三个不同层次组成,除了民法通则和三大部门的法律以外,还有比较多的行政法规。由此可以看出,其立法层次不统一,导致各个层次的法律效力也有差别,使得法律效力的差别和效力弱化同时存在。事实上,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在立法上,都要具有明确的层次性,准确科学的反映出其法律效力,不能用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来代替国家的基本法律,从而导致法律权威性被弱化。我国自改革开放初期以来,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现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有必要对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体制作一些改进,改变其法律法规由多个部门相关法规构成,立法层次不清的状况,也要对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统一其立法层次与法律效力,从而使知识产权法系统化和法典化,发挥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2.3 过于原则化,具体操作性不强:
  由于起步晚、发展慢,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原则、思想和制度构建上都存在着一定的欠缺。正是由于立法不健全,条文相对粗糙,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诠释就会产生一定的误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知识产权法的贯彻实施往往会遇到许多阻碍。所以,细致的立法和可行的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得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光发亮的重要前提。如果法律本身就存在缺陷,那幺在其操作力

浅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发展

削弱的同时,公信力也会随之下降。过于形式化的法律只会如绣花枕头一般,可看而不可用。
  3 相关立法完善建议
  3.1 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基本呈现单行法,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把知识产权法作为一个单独的学科或者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是我国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法进行立法的完善,走向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必然趋势,我国要走向知识产权标准化、国际化,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共同来融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大体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按照国际化标准来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同时,应当要有与国际社会协调一致的立法思想。
  3.2 加强立法保护,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从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现状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而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性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所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立法上,要具有明确的层次性,要准确的反映出它的法律效力,使知识产权法律要有权威性;要对知识产权立法体制进一步的改变,统一其立法层次和法律效力,要使知识产权法系统化和法典化,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知识产权法应有的法律效力。
  3.3 提高大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法制观念: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不仅与我国的立法机关有关,还有认识上的原因,也就是企业和个人的普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实力的竞争,是高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我国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就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4 结语
  知识产权作为一门精妙的学问,就像一件杰出的艺术品,具有深厚的内涵,然而投机商人、社会价值等因素改变了其应有的本质。对于我们而言,保护知识产权任重道远,立法的完善之路依旧充满崎岖。
  参考文献
  [1] 黄玉烨.知识产权利益衡量论.法商研究.2004(5).
  [2] 李明德.知识产权法[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3).
  [3] 陈晓宇.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完善[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10(1).
  [4] 孙尚南.论中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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