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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的责任性质分析及其制度完善

日期:2018-07-17 10:18:05 浏览次数:

  摘要本文分析了引咎辞职的责任性质以及引咎辞职的法律化,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引咎辞职责任性质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50-01
  
  一、引咎辞职的责任性质
  
  (一)何为引咎辞职
  国外的引咎辞职是指当官员的失当行为够不上追究法律责任,但舆论和公众反响较大,继续任职有损于政府的形象时,官员主动要求辞去职务以示对自己行为承当责任的一种政治惯例。它以政府责任作为逻辑起点,在政府责任的理念下,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回应民意,维护政府合法性的角度看,引咎辞职是一种政治责任;从官员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角度看,它是一种软约束、一种道德和责任感的约束,是一种道德责任。可见,在西方引咎辞职者承担的主要是政治责任,而非法律责任。
  我国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引进了引咎辞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这是目前我国关于引咎辞职的唯一法律规定(本文所称法律是在狭义上使用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引咎”一词的解释是“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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