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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究

日期:2018-07-17 02:26:00 浏览次数:

  摘要:随着我国路网规划建设的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我国公路工程规模和里程日益扩大,如何有效开展各项公路工程的合同管理和履约管理成为相关部门应该探讨的热点话题。本文结合了笔者多年从事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工作经验,分析了现阶段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引言
  公路的建设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整个公路工程建设的流程更加规范,管理更加到位,其所产生的价值才能最大化。而在公路工程的整个管理过程中合同的管理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公路工程实行了企业的管理方式之后,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与之相关的企业,都应当对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给予高度的重视,都应当将合同的管理的各个环节给予关注。但是,就公路工程的目前情况来看,其在合同管理方面在许多的问题,这就让公路项目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质量管控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给公司或者企业的利益带来一定的隐患,纠纷的产生成为一枚“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被引爆。研究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探索合同管理中的科学合理对策已经成为当前公路工程的要务。
  一、现阶段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发包人行为不规范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包人,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业主,为了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会提出不合理的合同条件,并且在私下里还会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与之相关的分包人。这种行为严重逾越了合同内容的管理,使得合同项目形同虚设,合同效力束之高阁,严重损害了工程承包人的经济利益。部分承包人迫切渴望改变在公路工程中的被动地位,希望有相关法律部门或者负责人出面对工程合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令承包人感到无尽的失望。发包人违约签订转包、分包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法律近年来审理的公路工程合同案件的比例也在逐渐增大。
  2.“阴阳合同”充斥市场
  “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制定与当事人双方意愿存在两面性的合同,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这种合同通常建立两份合同,一份是对内,一份对外,“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公路工程项目合同双方为了得到较大利益,致使”阴阳合同“充斥整个市场,在带来利益的同时,高风险也一并存在着。
  3. 企业未能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
  一是有些企业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构。企业领导对合同风险缺乏防范意识,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权责不分明。大多数企业没有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于缺乏统一的依据,各部门权责不分明,意见很难统一,造成权力大家争、责任大家推的局面。三是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许多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思想品德不过硬,文化水平不高,业务不精通,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无法对合同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作出正确判断,无法对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
  4.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
  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样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管控因素,行政部门对合同的监管切实到位能够引起相关企业对于合同管理的重视,让各个企业能够自觉主动地进行合同方面的管理。但是,目前行政部门在合同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比如在合同的签订与审批方面监管存在漏洞,未出台合同示范文本等等问题,都让政府在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难以真正发挥其重要效用,难以让政府的引导(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 帆文摘:关于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究)作用发挥出重要的价值。行政部门的监管可以说是工程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最后防线,如果次防线一旦发生问题,其所带来的后果不堪设想,不仅会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对于工程企业的利益无法保障,还会让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彻底丧失。
  二、针对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1.委托法律顾问,为合同提供专业的法律保障
  为了保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作中既能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又不逾越法律的界限,减少“阴阳合同”出现的可能性,笔者认为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该委托法律顾问。那幺,在合同签订以及内容制定的前期,法律顾问能够让承包人和发包人清晰的了解到哪些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哪些权利是自身的所固有的。公路工程往往牵扯到国家政府、发包人、承包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委托法律顾问还能够合理的理清三者之间的法律权益,能够对未来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出现的风险做出预测和评估,可以制定出应预案,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中的法律纠纷。
  2.市场、发包人、承包人的协同合作
  之所以“阴阳合同”充斥着整个公路工程市场,是因为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再者是因为发包人、承包人利欲熏心,内心缺乏法律规定的约束。因此,笔者认为要想摒弃“阴阳合同”,建立“和谐工程项目”,需要市场、发包人、承包人三方共同的努力,不仅要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职业道德操守和道德素养,增强其责任心,使得他们深刻的意识到自身在履行合同的任何行为会对对方、他人以及社会产生的恶劣影响,他们内心对金钱、欲望诱惑的自我约束远远强大于社会中的条条框框;另一方面,要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监督机制,任何一项工程的实施,如何缺乏一定的监督,就会滋生腐败。因此,加强对人对合同的监督也是当务之急。
  3.提高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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