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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见| 互联网企业:从野蛮生长走向社会责任|汇添富社会责任

日期:2018-08-28 20:08:29 浏览次数:

腾讯财经《灼见》特约作者 马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最近,浙江乐清的一位少女在搭乘滴滴顺风车时被害。时隔郑州空姐案三月有余,尚在整改期的滴滴公司再次发生顺风车安全事故。在此次事件中,滴滴公司在危机应对和对外公关方面负有严重责任,引发舆论关注和社会激愤。交通、公安等相关政府部门同滴滴公司约谈,敦促其下线顺风车业务并进行全面整改。需要肯定的是,滴滴公司在缓解交通难题、创造新型就业、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均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在确保乘客安全方面,滴滴公司的确需要下大力气去整改。

这不是互联网企业第一次发生类似事件,我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除了滴滴顺风车,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互联网企业在快速无序发展过程中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共享单车企业恶性竞争并大量无序投放自行车,导致乱停乱放、车辆抛弃等问题。长租公寓竞相涨价,扰乱市场秩序并引发租房难。网络外卖公司无视骑手践踏公共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频频。拼多多涉嫌纵容假冒伪劣产品,为电商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伞。百度通过竞价搜索牟利,导致魏则西事件这样的悲剧发生。

凡此种种,都是互联网企业快速崛起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引起的社会问题,也是其野蛮生长的具体表现。人们不禁要问,原本为了解决公共服务供给短板而发展起来的共享经济和互联网企业,为什么反而令公共利益蒙受损失?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企业之所以敢于枉顾道德底线,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同资本的逐利性有很大关系。在房地产热和实业经济疲软的背景下,互联网概念是风险投资的宠儿。大量“剩钱”涌入,使互联网领域的创业者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多轮大量投资并“一夜暴富”。这些新兴企业凭借资本的巨大力量,在市场上呼风唤雨,并且可以任性地扭曲市场、无视公共利益乃至践踏法律法规。在资本的驱动下,互联网企业需要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和快速规模扩张而做大业绩,以赢得投资者的青睐。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并提高投资回报,互联网企业往往不得不剑走偏锋,藉此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并导致资本驱动和野蛮生长的一轮轮恶性循环。

其次,政府部门的监管缺位也应对互联网企业引发的社会问题负有一定责任。新兴经济的发展需要包容审慎的监管,但是相关政府部门却缺乏与之相匹配的监管能力,仍然不得不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尴尬境地。政府部门对互联网企业依旧套用旧有的监管模式,导致监管手段与监管对象的方枘圆凿。政府部门习惯于传统的事前监管,而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则力不从心,使一些领域的互联网企业如脱缰的野马一样无法驾驭。政府监管的缺位、越位和错位,导致互联网企业“野蛮生长”。这使互联网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商业前景,但也导致了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

互联网企业的爆发性增长固然令人欣喜,但是由此而来的社会责任缺失和社会风险凸显等问题,应该如何加以解决?即便资本具有茹毛饮血的原始野性,所有企业都有一定程度的原罪,互联网企业也不可以因此而开脱罪名。企业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不仅应为其股东(shareholder)的利益服务,而且应考虑包括顾客、供应商、社区、弱势群体等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这并不是说企业要包办一切,而是说企业的利润取之于民,也理应用之于民。大量研究也显示,注重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能够从中受益,并且会走得更远和更稳。尤其对用户基础大和涉事范围广的互联网企业来说,更应推动其加强企业社会责任,避免社会问题的恶化和放大。

增强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除了鼓励企业自觉和行业自律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对资本和行业的外部监督。要想使互联网企业从野蛮生长走向社会责任,至少应该考虑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任何新生事物都会经历一段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成长过程,野蛮生长是互联网企业的阶段性问题,对此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必要的包容。新事物的发展有一个过程,人们对新事物的接受也要有一个过程。新事物在摧枯拉朽地挑战既有社会秩序时,必然会导致失序和秩序的重建。创新意味着“创造性毁灭”,目前互联网企业所面临的争议和苛责,同其所带来的“创造性毁灭”不无关系。特别是许多互联网企业走在全世界的技术前沿和市场前端,往往进入的是完全未知的领域,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因此,尽管我们不应纵容互联网企业的野蛮生长,但是对其早期的失序乃至无序应有一定的包容心。

其次,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级和监督,使资本市场真正对企业社会责任发挥制约力。企业之所以重视社会责任,除了其“达则兼济天下”的志向以外,同其可以从社会责任获得回报不无关系。但是,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研究显示,企业因为社会责任危机而导致的股价下跌幅度远低于成熟市场,且企业因此而遭受的惩戒往往是稍纵即逝的。换句话说,社会责任并没有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而企业也未因为社会责任缺失而蒙受损失。当企业缺乏投资社会责任的动力时,就很难指望其能有所作为。因此,要增强资本市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力,使互联网企业因为社会责任缺失而钱财两空,真正感到“切肤之痛”和“肉疼”。

最后,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企业也不可以在法外肆意妄为。应创新和加强政府部门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使新兴经济能够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尽可能减少乃至规避各类社会问题。互联网技术的迭代速度很快,往往超乎人们的想象和预期,这使政府监管的预见性至关重要。目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企业常常是“慢一拍”,只能在发生社会问题以后才可以事后补救,缺乏监管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但是,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应是对互联网企业一如既往地说“不”,而是要切实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从多方面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避免监管能力跟不上乃至远远落后于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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