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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云女导游辱骂游客事件

日期:2018-07-15 10:24:55 浏览次数:

  “五一”小长假期间,云南女导游辱骂游客事件再次将导游这一职业推向了风口浪尖,事情曝光后,相关单位很快对这名导游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她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这样对记者诉苦:“我也很委屈,这是个低价旅游团,如果没有购物提成,我不仅要白干,还要贴上一些必要的开销。”
  为何我国旅游市场上的此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而且可以断言,同类事件在我国旅游市场上绝不会因此而绝迹。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
  旅游购物佣金不可能真正“消失”,因为它不符合旅游市场运作的基本规则。
  旅游购物是旅游六大基本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的基本要素之一。大多数游客到异地旅游,都在不同程度上有购买当地土特产和纪念品等商品的基本要求。根据目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阶段和现状来看,纯粹的休闲度假旅游还只是少数高端旅游者的要求。除少数旅游爱好者或“驴友”组织的自由行、自驾游以外,只要是参团游,不管是边境游、出境游还是国内游,没有几个游客只是一路跟团观光、游览,丝毫没有购物的需求和冲动。即使是有些豪华旅游团、甚至所谓“纯玩团”,其中有些游客仍然会主动要求导游或司机带领购买一些土特产或纪念品。因此,即使《旅游法》对旅游购物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国家旅游局也三令五申不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变相强迫购物,实际上迄今我国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购物团”仍然大量存在。
  本次曝光的这位云南女导游不满游客购物消费低而辱骂游客的行为,正是大量“购物旅游团”存在所必然会导致的结果。那些没有曝光的同类行为,在我国旅游市场上其实每天都在发生。这种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现象不仅在云南旅游市场普遍存在,在全国其他省市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与此相应,旅游商店给予导游和司机购物佣金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业内人士都知道,这种旅游购物佣金和另行付费项目的佣金,仍然是目前我国导游和司机的主要收入来源。
  有位旅游业界的专家指出,旅游市场上存在的这一“顽疾”,根本不可能通过旅游法的禁止性规定得到根除,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根本不可能通过市场监管而真正杜绝旅游业内长期存在的此类经营行为。国家旅游局近期又专门委派五个检查组分赴全国检查“超低价旅游”经营行为——因为这种经营行为同给予和收受购物佣金行为有必然联系。但是,可以预料,在执法大检查过程中和检查过后,我国旅游市场的实际运营情况依然会“外甥打灯笼——照舅(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旅游法》的这一规定根本不符合我国旅游市场的经营实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而《旅游法》中的这一条规范,别说被旅游业界人士“信仰”了,就是连其基本的合理性似乎都得不到他们的承认。因此,这一条法律规定不能“接地”,不能真正落到旅游经营的实处,就决不是偶然的了。当绝大多数旅游经营者都不真正认可这条法律规定时,这条规定不能从“纸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就成为必然。
  旅行社雇用专职导游人员数量有限,而大量社会导游的存在又是旅游业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人力资源条件,这便造成购物佣金必然存在,而且有其合理性。
  着名哲学家黑格尔说过:“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一哲学命题在我国当今旅游市场上似乎也非常适用。给予和收受旅游购物佣金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现实地存在于我国旅游市场,表明这种行为有自身存在的极大合理性。
  无疑,国家旅游局和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领导及执法人员,也都深知造成旅游购物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导游人员的薪酬机制不合理,因而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导游人员薪酬机制,改革导游人员的薪酬制度等主张。应当说,这些主张对于造成强迫购物的根本原因之一的理解和分析肯定是正确的。然而,针对这一“顽疾”所开出的药方似乎不对症。试想:哪一家旅行社不想通过高薪来吸引优秀导游员,并责令他们不许通过收受购物佣金和另行付费佣金来获得“非法收入”,从而为旅行社赢得良好社会声誉,否则,就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并对他们给旅行社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追偿,等等。同理,哪个导游员在旅行社已经给予丰厚的薪酬下,还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但是,为什幺导游人员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现象屡禁不止呢?正如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一位处长在与笔者谈到我国旅游业存在的怪现象时所说:“皮裤套棉裤,必定有缘故。不是棉裤薄,就是皮裤没有毛。”这就是说,这一现象的存在是空穴来风,必有原因。那就是,我国的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现在是自负盈亏,薄利经营,根本养不起太多的导游人员。旅游业经营通常又有淡季和旺季。当旅游旺季需要大量导游员带团时,必须雇用社会导游,因为他们自己养的导游人员不够用。而社会导游人员平时不仅没有人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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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发工资,而且挂靠在导游协会或导游公司,通常还要交纳一定的挂靠费或培训费;当有旅行社临时雇用他们带团时,有时还需要交一定的“人头费”。
  虽然《旅游法》规定了旅行社雇用社会导游人员应当与其签订雇用合同,支付合理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然而,迄今真正按照这一规定去做的旅行社又有几家呢?即使旅行社与导游员签订了聘用合同,按国家规定写明了一切合乎法律规定的内容,接受旅游主管部门检查时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实际是如何履行这种合同的呢?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试想:在一些旅游热点城市,如杭州西湖景区,旅行社安排哪个导游员带团,哪个导游员就能挣钱。以往在这些地方,按旅游业潜规则都是导游员给旅行社交“人头费”。现在根据《旅游法》的要求和规定,要旅行社给这些导游员发工资。即使旅行社给每个导游员每月发一千元,这同以往导游员每月给公司上交多少元相比,里外差多少?哪个旅行社老总不会算这个账?而且即使不给导游员支付报酬,导游员也都会争抢着去带团,因为这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除非他们退出导游员这一行当,否则,他们就只能接受旅游业的这一潜规则。
  旅游监管难以真正管控和制裁旅游购物佣金行为,也是这一“顽疾”得不到根治的另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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