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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身份证不能求职吗等9则

日期:2018-06-15 20:15:51 浏览次数:

  没有合法身份证不能求职吗
  
  小保:
  我家在偏僻山村,派出所去村里办身份证时,我在县医院照顾病人没赶上。事后我也没有把办证当一回事,就一直没办。这次外出打工遇到了困难 ,问了好几个用工单位,因无身份证人家都不用,到好几个职业介绍所,也不予介绍工作,没办法我又回村派出所办了身份证。请问,出示身份证是就业强制性规定吗?
   福臣
  福臣同志:
  是的。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验、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禁止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为。该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还就此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职业中介机构违法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提供中介服务,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外出打工者一定要带身份证等证件,否则没人敢用你。
   小保
  
  失业农民可以做失业登记吗
  
  小保:
  我是市郊一农民,城市建设把我承包的土地占了,村里无地可补,乡有关部门把我介绍给一公司当搬运工,工资不少、福利待遇也可以。为了生活的方便,我租了一间房子,把老婆孩子也弄到了城里,准备在该公司长期干下去。谁知干了八个月后,公司解散,我成了无业人员。现回家无地种,居城无事干。老职工去有关部门进行了失业登记,听说登记了对再就业有好处,我算不算失业者,可否和他们一样去进行失业登记?
  秋雨
  秋雨同志:
  前不久第29次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这平等的权利也体现在失业管理和就业援助上。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把“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列为了失业登记的范围。该规定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特别明确了农村进城务工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问题。该规定第四十条还把因失地原因就业困难,难以实现就业,作为了就业援助的对象。该条明确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术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进行失业登记,享有就业援助的权利。
  小保
  
  工厂被关、合同无效,所欠工人的工资应否如数补发
  
  小保:
  张儿进城在一修理厂打工,该厂最近因拼装汽车,非法经营被关闭。他和厂方签定的合同,也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现在工厂以合同无效为由,想少发不发拖欠张儿三年的工资对吗?老板所欠工人的工资应否如数补发?
   张孩
  张孩同志: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的条件,从而全部或者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有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此外还可能引发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劳动合同终止,工人在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的同时,可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无效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引起的,其给工人造成了损害,工人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损害赔偿。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经济补偿金,按其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计发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满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损害赔偿,以所受实际损害核定。据此,工厂所欠工人的工资应该如数补发,欠张儿三年的工资应该如数还清。同时,张儿还可向厂方要求经济补偿金及损害赔偿。
  小保
  
  劳动者承诺对方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就有效吗
  

没有合法身份证不能求职吗等9则


  小保:
  我母亲是一位农村劳动妇女。勤劳惯了的母亲在家里闲不住,在一位老乡的介绍下到一所私立学校做杂工:负责给学校的花草树木浇水,校园卫生的清扫等工作,每月的工资是450元(每天15元)。刚开始的一两个月由于是冬天,活计并不多,一天工作也就在7个小时左右;但在今年新学期开学后,又是植树、又是擦玻璃,整天忙得不可开交,工作时间经常超过8小时。更重要的是我打听到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是每月550元,当我把最低工资问题讲给母亲听,要求她和学校说说将工资增加到550元时,母亲却说:“那怎幺能行,人家当初跟我说这些钱时我是同意的,我还在承诺书上签了名字呢。”请问,劳动者自愿承诺对方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就有效吗?
  尹彩霞
  尹彩霞同志:
  回答你的问题,还是首先从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性质说起。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是一个强制性规定,它有两个作用: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只能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协商工资问题,任何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约定都是违法的、无效的;二是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约定工资问题或者约定不清楚,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也确定不了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确定的工资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母亲虽然同意领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即这可以认定是双方的自愿约定,但由于这个约定的违法而无效,你母亲完全可以要求她所服务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否则,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一正当要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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