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手机短信的证据认定
日期:2018-07-18 10:57:37 浏览次数: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使用已经全面普及,人们对手机广泛使用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纠纷,如短信诈骗、侵犯人格权、离婚及强奸等。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证明材料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案件受理过程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而对短信的证据属性认定以及证据种类界定的能方面展开探讨。
关键词:短信证据 证据三属性 书证
基金项目:2011年桂林市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刑事证据研究现状》(编号2011-5)。
作者简介:万慧,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政法系教师,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孟耀军,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18-02
随着手机是用在全国的普及,以(转载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论手机短信的证据认定)及短信业务的迅速发展,由此引发得信息纠纷日趋增多。为此,短信作为一种新型得证据也逐渐展现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证明材料逐渐在人们的生活中、案件受理过程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而对短信的证据属性认定以及证据种类界定的能方面展开探讨。
一、证据的概念与属性
(一)证据概念
国内外学者对证据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说加以确认,现在对概念的理解和解释都是在已有的认知背景之下进行的。随着学者们对解释对象的认识逐步加深,因而会对解释对象进行不断的在解释再判断,对证据的理解也随之愈加深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而学者认为,诉讼证据就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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