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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不注销怎么办【深圳公司怎么办理注销】

日期:2018-07-15 07:17:59 浏览次数:

  因为一些原因,有某些公司是需要做好公司注销的,深圳一家公司办理注销应该怎么做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注销深圳公司”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深圳公司怎么办理注销_如何注销深圳公司

  怎么办理深圳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什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注销登记手续有哪些?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A、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B、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C、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D、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公司注销登记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A、公司清算组织向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B、原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当场或5日内);

  C、工商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D、公告(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外资公司注销流程

  1、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现在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法律法规:

  (1)《公司法》;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特别提醒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废止了。

  2、外资企业注销要提供什么资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公章。

  3、外资公司注销程序是怎么样的?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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