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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未生效的类型

日期:2018-06-15 20:02:32 浏览次数:

  摘要:对未生效合同进行合理救济,不仅是贯彻合同法确立的鼓励交易合同自治原则的常要,正确解决合同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谋求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未生效合同概念的理论来源及国外的立法状况是未生效合同存在的理论基础。在对该合同类型深入剖析的过程中,希望能对我国合同类型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未生效合同;类型;合同生效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35-01
  作者简介:冯鸽(1990-),女,贵州遵义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一、未生效合同的概念
  合同未生效,是合同的一个特殊效力状态,它不是合同效力的最终结果,此类合同已经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但却缺少生效的要件。要想明确何为未生效合同,则不可避免的要区分什幺是合同有效,什幺是合同生效。合同有效,是从静态角度指代一个合同已经处于具有实质拘束力的状态之中。合同生效,则是从动态角度指代一个合同因已满足法律赋予其实质拘束力的条件而对当事人产生了实质拘束力。因此,合同未生效,不仅可以表达“合同没有产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当然也可以表达“合同并不是有效”的意思,或者说,“合同还未满足合同有效应该满足条件”的意思。
  那幺,合同未生效,就是指代一个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处于生效要件或有效要件未满足的状态而未能

论合同未生效的类型

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即合同的当事人无法依据该合同请求合同的义务方履行合同的义务,也无法对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予以救济。
  二、未生效合同的特征
  (一)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合同可以依法成立,只是效力状态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未生效合同是欠缺某些生效要件的合同。合同生效一般要满足一定的生效要件,生效要件不单单聚焦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自由问题,而且比合同的成立要件更加的严格,在主体和客体以及当事人主观上都有都有一定的标准。而未生效合同不仅要满足这些条件,还需要满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当事人自己设定的条件,若只满足前者不满足后者则合同的效力仍停留在为生效阶段。
  (三)排除了本法中规定的5大类无效情形。不能够讲本文讨论的合同与5类无效合同混为一谈。
  (四)未生效合同有一定约束力且可救济。只要合同成立,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这我国合同法已明确规定的。因此不管合同在成立的基础是否能够满足其余的生效要件都要履行一定的不可随意撤销解除的义务,受订立合同的约束。另外由于未生效的状态是可以朝着生效或无效或解除等类型转化的,所以,不论是当事人自己,还是合同涉及到的第三人还是可以用其他的办法加以救济,按照自己希望的合同走向确定合同的终局性效力。
  三、德国法未生效合同的立法状况
  (一)批准生效合同
  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追认和允许。这一法律规定从时间和行为方面对追认和允许作出了明确区分,均属“同意”的范畴。然而,这种同意只是狭义的指私人法律行为性的同意,并不包含机关批准。但是,在德国民法典的经典评注中,大多都会在讨论该第六节时专章(节)评释批准生效行为。这并不是巧合,它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德国法中针对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构是从三个层面加以规定的:一是,适用范围。第二,批准行为。第三,批准前合同的效力。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前者的规定与我国的规定类似,笔者不做赘述。后者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到来。原则上,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期限。但在例外情况下不允许附期限。根据德国民法典,某些法律行为尤其是亲属法上的某些法律行为是不准许附期限的,如结婚(第1311条),收养是必要的允许的给予(第1750条),关于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合意(第925条)。此外,在实行形成权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也不得附期限。
  (三)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行为在缔结时即为有效。但法律有时使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第三人的同意。所谓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是指其有效性依照法律必须得到第三人同意的法律行为。如果实施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使该法律行的有效性取决于他人的同意,则是德国民法典第158条意义的“条件”。
  四、未生效合同的立法建议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建立一个丰富的合同体系。其中包括未生效合同这一类型。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未生效这一类型再具体划分为三类:行政许可型;附始期与条件型;其他的合同未生效型。针对我国现阶段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发展,有关合同订立和生效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增加和完善,针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等重点保护领域的合同,需行政机关介入对合同进行程序的限制来直接管理,若不满足审批程序,合同停滞在未生效状态,至于合同什幺时候生效则基于负有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进行补办手续。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类型则可直接使用我国合同的有关规定即可。最后其他的未生效合同是一个兜底性条款,这种情况是指这些有效要件可否实现处于一种模糊的,不明朗的状态下,那幺这一法律行为则呈现出效力未定的状态但又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未生效合同的案例越来越复杂,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审案压力集中在法院,亟待立法以解决此类纠纷,促进市场的交易。
  [ 参 考 文 献 ]
  [1]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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