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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药再评价品种开展概况

日期:2018-07-19 10:46:23 浏览次数:

  1 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农药再评价进展情况
  1.1 美国 美国1988年修订《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FIFRA),建立农药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规定,美国自1990年起,对1984年11月1日以前取得登记的1150个有效成分(包括消毒剂)开展再登记工作,最终保留登记了384类,占再登记品种总数的63%,撤销登记229类,占37%。
  1996年美国颁布《食品质量保护法》( the 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并据此再次修订《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规定对所有登记农药进行周期性再评价,期限为15年,自此建立了15年为周期的农药再登记制度。再评价决定(RED)分为撤销、限制、修订或继续使用4种情况。
  1.2 欧盟 欧盟1991年颁布指令91/414/EEC,规定已登记的有效成分的登记有限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到期须申请再登记。自1993年起,欧盟对市场上近1000个有效成分进行重新评价,2009年3月完成了再评价,结果是大约250种有效成分即26%的农药再次获得登记,67%的农药因没有企业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企业主动撤回等原因而退出了市场,而约70种有效成分即7%的农药则因不符合安全性要求而被淘汰。
  2009年12月,欧盟颁布条例(EC)1107/2009,替代原指令91/414/EEC,规定将再登记周期调整为15年,自此也建立了15年为周期的再评价制度。同时登记管理引入比较评估和产品替代政策,即如果存在更安全的替代品,原有效成分产品就可能不予批准。
  1.3 加拿大 加拿大2006年修订《有害生物产品法》(Pest Control Products Act),也建立了15年为周期的再评价制度,在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安全和淘汰落后农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2 我国农药再评价登记开展情况
  我国农药再评价登记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现行法规中仅在《农药管理条例》第35条有所体现,该条规定,“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由于法规中未制定严格的再评价管理措施,农药企业主动适应和参与再评价工作的愿望或意识不强,对开展再评价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
  为加强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管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自2013年起组建农药再评价专门机构,具体承担再评价法规体系建立和对已登记农药的再评价工作。经过几年的工作,组织起草了《农药再评价技术规范》、《农药登记后风险监测方法》等规范文件。在农药使用风险监测方面也得到加强,据统计,已发现785例农药安全风险事件,包括农药抗性、作物安全、残留、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方面问题,涉及137种有效成分的600多个农药产品。并对有关风险农药开展了再评价工作,现简要介绍我国近年来农药品种再评价开展情况。
  2.1 已出台公告的农药品种
  2.1.1 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 这3种农药均属磺酰脲类长残效除草剂,易对后茬作物产生药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造成较大损害。2013年12月,农业部颁布2032号公告,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氯磺隆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单剂和甲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复配制剂和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2.1.2 福美胂和福美甲胂 这2种农药均为有机砷类杀菌剂,有机砷类农药对人和环境具有较高的风险,为此,2013年12月,农业部颁布2032号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福美胂和福美甲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2.1.3 毒死蜱和三唑磷 多年的残留例行监测结果表明,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后引起残留超标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3年12月,农业部颁布2032号公告,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2.1.4 杀扑磷 2015年4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等作物”,杀扑磷为高毒农药,用于防治柑橘树介壳虫不符合上述规定。为此,2015年9月,农业部颁布2289号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撤销杀扑磷用于防治柑橘树介壳虫的登记,由于杀扑磷仅用于柑橘树上登记,意味着杀扑磷在我国也被全面禁用。涉及40家企业49个产品。
  2.1.5 氯化苦和溴甲烷 2015年4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等作物”,溴甲烷和氯化苦均为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等作物不符合上述规定。2015年9月,农业部颁布2289号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撤销溴甲烷和氯化苦在蔬菜等作物上的登记,仅保留用于土壤熏蒸的登记。用于草莓、生姜、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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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瓜、粮食、种子、食品及仓储灭鼠等的登记均被撤销。涉及4家企业5个产品。
  2.1.6 氟苯虫酰胺 对大型溞等剧毒,易引起水生生态系统破坏,经开展监测和高级环境风险评估表明,氟苯虫酰胺对部分水生生物风险不可接受。2016年9月,农业部颁布2445号公告,撤销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上使用的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上使用。涉及5家企业10个产品。
  2.1.7 2,4滴-丁酯 经开展风险监测与安全评价项目和相关验证试验表明,2,4-滴丁酯对邻近作物极易产生药害。且各地反映的药害事故较多,农民损失严重,相关替代药剂也比较充足。2016年9月,农业部颁布2445号公告,不再批准2,4-滴丁酯的登记,也不再批准2,4-滴丁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涉及69家企业164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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