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无忧考公务员网!

注册登陆 我要投稿
当前位置:无忧考公务员网>体检政审 >

商业谈判在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应用

日期:2018-07-19 10:55:57 浏览次数:

  摘 要:当今,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文化产业中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发展的如火如荼。文化创意产品具有其不稳定性、易复制性等特点,在进行交易个过程中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商务谈判作为知识产权交易中一种手段,其交流获取利益最大化、可协商等特点在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交易中的运用也会十分的有效。论文即是针对商业谈判在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应用分析。
  关键词: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交易;商业谈判
  中图分类号:G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3-0026-02
  当人类进程走过农业时代、工业时代,走向知识时代成为了必然选择。以知识和信息作为主要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是当今世界的发展重点。在此其中,以文化

商业谈判在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应用

创意为主要经营对象的文化创意产业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典型产业类型,尤为受到关注。
  一、文化创意产业具有资产趋向性
  在文化创意产业当中,核心是创意,创意作为其核心生产力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创造经济价值。而创意往往要依托文学、艺术作品来承载。
  所以,在文化创作生产过程中,知识产权,尤其是着作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着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着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当创意形成,并用最简单的方式呈现出来之时,知识产权就已经存在。
  知识产权属于产权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从产权经济学角度来说,“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来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加以选择的权利。[1]”知识产权就是对知识产品这种特定的“物品”进行处置的权利。
  知识产权交易属于产权交易的范畴。产权交易的实质是借助股权、债权、物权为媒介,实现特定财产性权利主体的转移,实现特定资产存在形式的转变[2]。知识产权交易所讨论的也是将知识产权的主体进行转移,实现资产形式的转变,也就是获得收益。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文化创意产业的工作者,生产出文化创意,其目的就是通过脑力劳动获得收。这种对于资产的趋向性是文化创意之所以能够产业化发展并日趋繁荣的根本动力。
  二、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交易风险性
  在这种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产权的协议转让成为产权转移的一种能够“当面锣对面鼓”进行直接、清晰交易的手段,而在这种情况下,商务谈判则成为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工具。
  商业谈判指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商务关系,满足各自的商务需求,通过协商对话以争取达成某项商务交易的行为和过程。谈判的目的就是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很大程度上是以所谓的“价格”为主要目标,但是创意产权交易更多的是交易的一种无形的资产,其价值的高低衡量更多的是取决于对方的认可度及品牌效应,但是产品价值却又与产品的未来发展潜力、包装、宣传等密切相关,所以,在知识产权在交易过程中的价格需要慎重。
  由于文化创意知识产权很多情况下又极容易被传播和复制,由于没有进行发行、发表或认证,所以,很容易造成作品价值与价格的不对等。
  对于未进行发表、出版、发行的作品,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没有相对成熟的界定标准、评价体系对最初的创意初稿进行评估,也无法预测在对原始作品进行改编和在创作后的新产品价值进行预算,所以这种价格与价值的匹配关系很难达到一个相对合理的状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对于受让方来说,容易产生知识产权安全的缺失,产权保护性差。在实践中,着作权“一女多嫁”和着作权交易安全制度的缺失是创意产品产权交易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所以在商业谈判中尤其要十分注意产权的保护,对于受让方来说,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致使被“伪创意”、“复制品”所欺骗,都是在谈判过程所注意的问题。
  三、合理的商业谈判有助于促成交易的“双赢”
  下面,就从商业谈判的步骤来进一步探讨商业谈判如何在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交易中运用。
  (一)申明价值
  商业谈判的目的是价格,但是商业谈判的核心却是交易产品的价值。在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交易的谈判中,既要表明价值,却又不能将作品全盘托出。通过商业谈判来进行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的交易,自身就是一种对文化创意的保护行为,它通过这种协商式的方法完成自身价格的最大化。这种交易,不是极端的将成果封存无见天日,也不是全然放弃产权公布于世人,而是通过这样的一种流通手段,转让到需要的人或群体手中,使其更大的发挥其价值,完成合理合法的流通。
  但是,在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申明价值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
  一方面,我们需要展示我们的创意产品,是对方对我们的产品有充分的了解,从而在了解的基础上能够很好的对产品进行价值的阐述和申明,不辜负创意原有的价值;
  另一方面,在介绍创意的时候,为了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产权,不能将所有内容和盘托出,不能让对方对于交易物品的本身有细致、全面的了解,以免造成创意的泄露。
  这其实是文化创意知识产权在进行交易、交易谈判中十分尴尬的特点。
  在经过交易谈判后,交易成功必然皆大欢喜,如若交易不成,而交易主体的内容又有呈现给对方,那幺创意是否被抄袭更重要的是依靠对方的道德和理智了。晶立中国副总裁的林展贤曾提到,曾经给香港某超市做过广告,因为当时提案客户不是十分满意而没有执行,而后来一模一样的广告创意在国际广告大赛中获奖。类似这样的事情不胜枚举。
  由于这种无形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对于价值的申明的阶段是有一定难度的。再申明交易主体的价值时,应首先阐明作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讲究宏观的表达主题内容,表达其历史文化、社会、经济、科学等方面的意义,更多的阐明自身的开发潜力和发展前景。关于内容的提问,给出正确而不完整的答案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Copyright©2024无忧考公务员网 www.51kaogwy.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