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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现存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8-06-15 20:28:05 浏览次数:

  摘 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文简称“环评”)是我国环境保护重要的环境制度,公众参与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的关键。本文对公众参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意义、理论依据、组织形式进行简要介绍,分析了现阶段环评中公众参与的现存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631080
  1 公众参与在环评中的意义
  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周围公众有权以特定的形式参与与自身环境利益相关的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行为以及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利用行为进行监督,使项目的建设符合公众的切身利益[1]。
  实行公众参与的主要意义体现在民主化和科学化。公众参与的实施能够保证环评制度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其过程能够体现政府部门对公众利益和

浅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现存问题及对策

权利的尊重,有效提高公众意识。公众参与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2]:
  在项目建设与公众二者之间进行协调,促使交流能够得到实质性进展,使公众对项目建设充分了解,不再忽视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环保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公众回馈的意见,更好地考虑到项目建设对当地环境和公众的影响及公众关系的实质性问题,使政府、评价机构和受项目间接或直接影响的公众与建设单位建立一种融洽的沟通关系。
  使公众对项目的产业政策、选址可行性及运行过程中建设的环保措施有深入的了解,对项目建设完成后的“三同时”进行监督,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在公众参与过程中能够及时了解公众对环境保护方案、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各种相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环评单位在对公众讲解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环境相关技术问题的同时也能够通过公众对周围环境的了解加深项目建设所在区域涵盖的不易被发现的问题,从而在评价项目过程中更加深入的探讨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2 公众参与在环评中的理论依据[3]
  我国对于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出现,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涉及环评中公众参与内容的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向法律法规中对公众参与的主要规定如下。
  1998年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其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
  2002年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其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2014年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其对环评报告全本公示做出了要求,促进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内容外)的全部信息对公众进行公开。
  3 环评中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公众参与的方式在建设项目环评中是公众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进行交流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是公众能够真正有效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关键所在。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多样,根据目前我国各环评中采用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在所在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发布;免费发放带有公告信息的印刷品;在厂址或周围敏感点处贴发大字报;对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居民群众发放公众参与调查表;制作网站链接,发布项目环评报告的全本公示;举行听证会、座谈会等会议。
  4 公众参与在环评中的现存问题
  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但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涉及公众参与的阶段仍然存在不足或问题。
  4.1 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内容及设计不完善
  建设单位向公众公开的项目信息使用的专业术语较多,由于公众缺乏环保的相关知识,对公示内容的理解存在一定难度,从而公众无法深入地了解项目建设的基本内容以及对自身的影响是否能够接受。另外,目前的公众参与问卷调查的格式较为单一,几乎所有项目均能利用一份调查问卷进行填写,缺乏针对性,使公众无法较好地理解项目重点。
  4.2 公众主动参与意识淡薄
  现实生活中有多数人不愿主动参与到维护环境的活动中来,除非涉及到自身利益,否则对公参与主动性较低。另外,有部分公众对项目是否对环境产生影响及建设单位采取防治的措施是否有效均存在抵触情绪,对于在自身附近建设任何项目均拒绝进行公众参与调查。
  4.3 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4]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的方式主要为媒体、公众参与调查表等,公示方式较为单一,具有其局限性。例如不看报纸的人群无法获得报纸公告信息;不上网的人群无法获得网络公告信息;公参调查表虽然能够在项目附近进行居民填写工作,但多采取随机调查方式进行,这种形式虽然具有省时高效等优点,但是由于调查随机性较强,无法将可能受影响居民覆盖完全。
  4.4 公众参与时段滞后[5]
  现阶段,我国环评中的公众参与多数是在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进行操作,而我国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一般是在项目立项备案或工商核名后开始进行,这导致项目环评前期阶段公众参与内容出现空白。因此,公众不能及时、准确掌握项目有关信息,无法明确表达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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