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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

日期:2018-06-15 20:23:36 浏览次数:

  摘 要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对法官审理案件具有重要影响力。鉴定意见需要经过质证才能成为定案依据。在我国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证的大背景下,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及代理人尤为关注的话题。本文以机械产品质量的司法鉴定为例,探讨如何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从而为法律实务提供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合法性 委托程序 行业标准
  作者简介:胡亚琴、王伟华、张利云,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326
  2013年7月31日,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购买特定型号的过滤机。2014年10月29日,原告工人许某在使用该设备过程中,压滤机承压管一端弹出,击中正在一旁操作的许某,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原告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解除《产品购销合同》,偿还过滤机价款并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160余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压滤机存在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A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委托C司法鉴定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型号过滤机高压油管接头的内螺纹小径超差(底孔直径过大),螺纹锁紧接触面积过小,螺纹扣在交变工作压力作用下,引起松动而弹性滑出,存在安全隐患,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过程中,我方代理被告B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尤其是司法鉴定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在庭审中也针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展开辩论。在原告准备充分的情况下,我方通过对鉴定意见的重点审查,提出种种质疑,给原告方和鉴定机构带来巨大压力,动摇了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原始信任,最终原告同意和解,赔偿金额由160余万元降至18万元,分十次支付,至此本案圆满解决。现以该案为出发点,以机械产品质量为例,探讨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
  一、何为司法鉴定
  在该案中,原告当事人主张赔偿的最重要证据之一就是司法鉴定结论。什幺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结论即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是法庭审理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现实生活包罗万象,即使是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在对事实问题的认定上也需要进行审查,因此,他们建立起对鉴定事项的交叉询问机制用以揭示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往往不会出庭接受质证,针对鉴定意见的疑问也只是通过书面意见进行解释答复。少了质证环节,如何在诉讼中审查鉴定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从委托程序、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鉴定标准等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二、如何审查鉴定意见合法性
  (一)从委托程序瑕疵审查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这里的“办案机关”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在本案中,原告A公司也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起鉴定申请,经法院审查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在委托程序方面有如下规定,比如: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本案为现场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到事故发生现场对过滤机进行鉴定,因为事故已经发生较长时间,涉案机械设备已闲置很久,机械表层漆膜也已经脱落,而且事故现场也没有保存,其鉴定时的设备状态是否为事故发生的原始状态存在尚不确定,因此我方在辩论时对鉴定设备是否为原始涉案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状态是否被人为更改等方面提出质疑。
  (二) 从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瑕疵审查鉴定意见
  我国有关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要使鉴定结论能够作为法定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就要求鉴定机构以及

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

鉴定人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委托、受理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可以对照相关规定找到各环节中违法程序规定之处。
  我方代理B公司,在举证期间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材料进行检索审查,在审查鉴定人时我们发现,鉴定人龚某为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鉴定人李某为电子专业高级工程师。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鉴定人应具有鉴定事项相关技术领域的任职资格。但是鉴定事项为“压滤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压滤机所涉及领域为机械设计制造方面,与电子专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方在诉讼过程中主张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质。
  (三) 从鉴定标准的运用审查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涉及的往往是较为专业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往往会产生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因此合理利用鉴定标准也是推翻鉴定结论的重要方法。鉴定结论是行业专家出具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往往都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因此对专业问题、鉴定标准的审查缺乏相应的敏感性,不知鉴定应当依据什幺标准,亦不知尚有什幺标准可供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请求技术支持。
  在本案诉讼中,为了审查鉴定意见所采取的鉴定标准是否合理甚至是否具有唯一性,承办律师向该行业专业人员寻求专家协助,请求两位以上专业人士对鉴定标准及相关鉴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因为关于鉴定标准问题,不同专家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和使用,因此询问不同专家意见,是说明鉴定标准问题的重要依据。
  (四) 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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