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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公信力问题思考

日期:2018-06-15 20:16:35 浏览次数:

  摘 要:司法鉴定是我国非常重要的诉讼证明活动,司法鉴定公信力在日常的诉讼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因此,本文就针对我国司法鉴定公信力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司法鉴定;公信力;问题;诉讼
  在我国司法鉴定过程中,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经常出现问题,对我国诉讼事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裁定的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司法公正。因此,本文首先分析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接着提出了一些简单的设想。
  一、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具有其特殊的功能,能够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诉讼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司法鉴定体制不完善,管理比较混乱,公众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下面就针对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
  就目前我而言,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比较重复,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不仅造成资源极大的浪费,而且降低了工作效率。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取消了法律和司法部门设计的司法鉴定接哦股,保留侦查机关设计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在进行实际司法鉴定活动过程中,存在不少弊端,在解决诉讼问题遇到很多困惑。同时很多侦查机关对发文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机构不接受司法机关的统一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曲解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精神,影响到司法鉴定的结果。
  (二)公众信任度不高
  司法鉴定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导致在案件鉴定过程中,其结果的准确性很容易受到技术、仪器、办案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有的司法鉴定结果脱离常识,大大降低司法鉴定的信任度。甚至在同一个鉴定案件中,两份结论大径相庭,结构相反,导致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引起了双方当事人的不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无法为法官判定提供借鉴和帮助。
  (三)存在虚假鉴定
  在处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转自:wWw.bdFqy.com 千 叶帆 文摘:我国司法鉴定公信力问题思考)最终判定。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存在很多的虚假鉴定。第一,鉴定人员没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在材料鉴定过程中,没有进行认真的核实,从而根据虚假的材料得出错误的鉴定意见和结果。有的鉴定机构为了满足一己之私,与鉴定申请人共同造假,完善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鉴定,从而导致鉴定结果的虚假性,影响了鉴定的权威性,不仅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社会舆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四)鉴定标准不完善
  司法鉴定涉及社会各行各业,但是在实际鉴定过程中,相关行业标准不完善,没有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大大增加饿了鉴定工作的难度。比如在进行笔迹鉴定过程中,不同机构鉴定的结果鉴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到鉴定可操行不强,无法及时有效的解决实际中遇到的诉讼问题,影响了办公效率。另外,在进行精神病障碍鉴定过程中,我国主要依据三分不同的诊断系统,但是不同诊断系统中,诊断标准也不一致,导致了鉴定结果的不一致性,很容易出现较大的争执。
  (五)鉴定人出勤率较低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鉴定人可以作为重要的证人为法庭提供证据、证言等重要内容,虽然国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活动中,落实不到位。根据大量的事实证明,我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需要进行严格的司法鉴定,只有极少部分的鉴定人出庭,并接受法庭询问。由此可知,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情况不容乐观,为了增强法律的公正性,鉴定的正确性,要积极落实鉴定人出庭的各项规定,增加出庭率,满足实际法庭询问的要求,获得更加客观合理的结果,维护各方利益。
  二、提升我国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措施
  司法鉴定在解决诉讼争端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要不断丰富司法鉴定体系,完善司法鉴定公信力标准,配置相应的司法启动仪式,提升我国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一)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要保证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当前,我国通用的有三套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第一,我国司法部一共颁布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鉴定人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而言,要保持司法鉴定的中立性,避免出现主观臆断,盲目的下结论。根据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很多侦查机关需要借助鉴定机构,来案件的侦查。但鉴定机构而言,并不隶属于侦查机关,这种方式能够保证鉴定机关的独立性,处理在中立地位,避免对鉴定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我国司法鉴定程序而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保证鉴定机构的中立地位,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维护我国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二)配置合理的司法鉴定启动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和人民法有权启动司法鉴定,但对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而言,要在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允许前提下,拥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如果申请没有得到批准,就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这种司法鉴定垄断的方式,对辩护权的行使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保证控诉方辩护方处在相对平等的地位,改革当前的诉讼体制,明确当事人鉴定启动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我国可以吸收国外先进制度的优点,结合我国司法鉴定运行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司法鉴定情况的管理制度。在制定司法鉴定法律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真空机关和当事人具有平等的申请权,并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对法院的启动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保证当事人的申请能够得到及时的批复,实现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制定完善统一的鉴定标准
  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和公平,要制定完善的鉴定技术规范,明确鉴定活动操作程序,对鉴定对象进行综合合理的判断,利用客观性基础得到合理的结果。在没有统一鉴定标准的前提下,很多鉴定机构往往依照鉴定人员的经验,从而得出一定的鉴定意见,导致结论出现不一的情况,甚至出现多头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情况,对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也降低了司法公正。因此,针对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我国司法部门可以建立相应的专业协会,制定完善统一的鉴定标准,为我国司法鉴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四)建立完善的鉴定结论法定质证制度
  就目前而言,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科学技术日益更新,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走近了法庭,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法官的知识范围,对法官的反应能力、评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因此,在做鉴定结论过程中,要贯彻直接言词的原则,需要鉴定人当堂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言词证据,还需要正确解答法庭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当事人和审判人等的各种提问,提升证据的权威性,让法官能够直接明白鉴定结论的内容,为判决结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获得当事人的认同。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活动经常出现问题,对我国诉讼事业的发展产生极为的不利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裁定的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司法公正,因此,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配置合理的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提升我国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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