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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第九届少数民族运动会

日期:2018-08-07 04:16:36 浏览次数:

经省政府批准,由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辽宁省体育局主办,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承办的辽宁省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定于2018年在葫芦岛市举行。

本届民族运动会遵循 平等、团结、拼搏、奋进 的宗旨,以 相聚民族盛会,谱写团结颂歌 为主题,充分展示我省少数民族精神风貌、传统体育特色和运动水平,锻炼和培养优秀民族体育人才,为搭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平台,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促进各民族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和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运动会全称和简称

(一)全称:辽宁省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二)简称:第九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或第九届全省民族运动会

二、主办单位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辽宁省体育局

三、承办单位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四、比赛日期和地点

2018年8月10日至16日,葫芦岛市。

五、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珍珠球、蹴球、毽球、秋千、押加、板鞋竞速、民族健身操、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搏克、绊跤、希日木)、狩猎、跳板、雪地走、赛威呼。

(二)表演项目:竞技类、技巧类、综合类。

六、运动员资格

(一)户籍(学籍)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体要求执行各单项规程。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符合相关竞赛、表演项目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七、参加办法

(一)以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由各市分管副市长担任。

(二)代表团组团名额:每个代表团人数视实际申报项目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0人,其中团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2人。如代表团参赛的项目较多,工作人员可适当增加1-2人。

(三)参加各竞赛、表演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的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表演项目规程执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八、比赛办法 

(一)按各单项竞赛、表演项目规程执行。 

(二)比赛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以及省民宗委、省体育局最新审定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表演项目规则。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竞赛项目的各单项均录取前6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集体项目颁发奖杯、奖牌和证书,个人项目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参赛不足3个队(人)的项目,取消比赛。

(三)表演项目颁发一、二、三等奖。

(四)设 体育道德风尚奖 (评选办法另发)。

十、报名及要求

(一)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根据主办单位要求将参加竞赛、表演的项目和参赛运动员名单于2018年4月10日前分别报省民宗委文教处和省体育局群体处。报名表需电子和纸质文档(一式2份)。(省民宗委文教处邮箱:smwwjc@163.com,省体育局群体处邮箱:23932471@163.com)。

(二)第二次报名:各代表团根据主办单位要求逐队、逐人、逐项认真填写电子和纸质报名表,于2018年6月10日前将电子和纸质报名表一式2份(须加盖市级民族、体育主管部门公章及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公章)分别报省民宗委文教处、省体育局群体处、葫芦岛市民委和体育局,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三)第二次报名截止后,所有报名信息不得更改、补报。

十一、报到和离会

(一)各代表团于2018年8月9日报到,8月17日离会。

(二)单项竞赛项目规程对报到时间有规定的,按单项竞赛规程执行。提前报到或延迟离会,所有费用自理。

(三)各代表团可派2名联络员于8月8日报到,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代表团的相关事宜。

(四)各代表团必须为本团成员购买运动会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报到时,须出具每名团员的人身意外保险证明和县级(含)以上医务部门提供的体检健康证明。

(五)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裁判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二、仲裁 

(一)各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设仲裁委员会,由3人组成。

(二)仲裁委员会职责范围、成员组成和工作方法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三、裁判

竞赛和表演项目正、副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照要求推荐并报主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四、服装要求

(一)各代表团成员要统一着装,均需备有至少10套少数

民族服装。

(二)运动员比赛服装,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三)运动员领奖时须穿着比赛服、队服或民族服装。

十五、比赛器材

(一)比赛所有器材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二)表演项目所需器材由各代表团自备,如遇特殊困难,可与承办单位协商解决。

十六、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两面,颜色自定,规格为2米(高) 3米(长),旗上标明汉文全称(XX市代表团)。不得有其他标志。团旗用旗杆由承办单位统一提供。

十七、表彰活动

运动会期间对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另发)进行表彰。 

十八、解释权

本规程解释权属辽宁省民宗委、辽宁省体育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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