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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工商分局关于网络营销有关问题的思考】 个体工商注册名字大全

日期:2018-08-21 00:07:19 浏览次数:

华龙网8月7日16时讯 记者从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网获悉,开州区工商分局关于网络营销有关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网络交易及相关服务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不仅推动了科技进步,助推产业结构升级和活跃市场经济,也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体验到了全新的营销模式和消费方式。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网上交易无序发展鱼龙混杂,刷单炒信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真假难辨、假冒仿冒伪劣商品铺天盖地、无证无照经营屡见不鲜、合同欺诈霸王条款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网络营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营销市场主体不规范。网络营销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利用虚拟空间网站或网页从事营销行为的网站或网上商店开办者。随着网络营销主体数量激增,网络营销中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严重,网上交易产品从小家电、农副产品、日常消费用品及保健品无所不有,而这些网上经营者很大部分都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特别是最近兴起的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营销的“微商”,几乎都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且处于泛滥之势。

(二)网络营销违法经营现象屡见不鲜。部分网络经营者利用网络营销的虚拟性,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如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夸大产品性能欺骗消费者。有些经营主体从事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销售假货等违法行为,甚至在网上公开售卖违禁物品,扰乱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营销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广告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等都在努力解决网络营销出现的问题,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对网络营销行为的监管还存在以下难题:

(一)网上违法行为取证难。网上交易的证据多是储存在网页上的,当事人很容易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如果当事人删除了内容,证据便会消失,违法事实就很难用证据来锁定。

(二)消费者维权不易。由于网上交易是在虚拟市场上进行的,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或评价等信息去了解所购商品情况,购买过程中很少保留聊天记录和购买凭据,有的在网上购买的的商品与网上宣传的相差甚远,或者所购商品因不确定性因素发生霉变、破损、丢失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存在一定困难。

(三)网络营销主体难找。由于网络交易不需要固定的销售门市这一特性,很多经营者都是跨省甚至跨国经营,目前比较盛行的天猫国际、代购、微商等都是从国外进货,有的经营主体是将其网页挂在别的网站上,有的在网上提供的姓名和经营地点不真实,甚至就是在自己的朋友圈,地址就是虚拟的,查找起来十分不便。

(四)网络营销监管手段滞后。网络营销的经营者在网络上出售商品、提供咨询服务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网络营销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分散性,如果没有系统的网络监管平台、高效的监管软件,仅靠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达到有效监管。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营销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把好对网络营销主体准入关。依照现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经营性网站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注册登记,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登记。建立互联网经济户口数据库,加大电子标识、建档建库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各个网络营销商普及电子标识,对经营者公开其主体信息,增加经营者在线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将经营者的被动告知义务转变为主动义务。通过完善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掌握网络交易主体日常经营情况,实现落地监管。

(二)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和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有互联网营销主体市场准入、交易行为、违法案件的查办等方面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范围和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提请地方立法机关先行制定互联网商务监管规则、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管理规定等法规,明确属地监管原则、巡查方法、登记备案等工作流程以适应监管需要。

(三)建立完善的网络营销监管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对网络营销申诉和举报的排查机制。收到针对网上违法经营的申诉和举报后,将通过查阅网站发布的信息、搜索工商经济户口信息、向互联网接入商查询网站接入信息等方式,简化申请市局开展电子数据取证流程,将违法网站经营地址进行定位,并及时安排执法人员上门调查。二是建立查处和关闭违法网站的机制。执法人员通过主动巡查和调查处理群众举报,对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网站的经营者,并责令其对载有违法内容的网站进行整改或删除。对于拒不整改的,通过网站接入商关闭其违法网站。三是实行行政指导和网络监管相结合。对网络经营中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规范意见书,及时制止网络经营违法苗头,督促互联网商务主体规范诚信经营。

(四)探索高效的网络营销监管方式。一是完善网络营销市场基础数据信息,建立网站数据库、网络营销主体备案数据库,全面掌握本地区网上经营主体的状况。二是开发监管软件,建立互联网营销监督管理系统,逐步代替通过人工搜索排查的低效率方式,实现数据采集、归类、分析、统计的自动化,在网络营销市场监管信息化技术应用方面积极探索,以解决当前网络营销违法发现难、取证难的难题。同时,要培养一批具有网络市场监管知识的专业执法人员,强化网络营销监督管理

(五)强化违法行为查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网络营销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如对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利用12315行申诉举报系统、互联网短信平台等多种渠道为消费者开辟举报通道。与此同时,争取公安、电信等部门配合与支持,形成网络营销市场监管合力。

(六)强化针对网络消费发布消费警示力度。加大网络消费警示发布频率,提醒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合法、诚信经营,要自觉履行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规定,保障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提醒消费者应冷静选择,一旦发现网络商家存在不规范现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应及时主动进行投诉举报。针对当前流行的“微商”这类缺乏实名认证的网络营销模式,目前属于一种私下交易的非商业行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双方若有纠纷,只能调节或由法院裁决,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无权管辖,消费者更应理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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