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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位选民缺席催生“短信提名”方式

日期:2018-07-19 10:45:37 浏览次数: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不登记违法,登记后部分选民不能按时行使选举权利,导致票数无法过半数,让很多基层干部伤透脑筋,“短信提名”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弥补方式。
  
  背景
  2011年10月6日,湖北省茅箭区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村——赛武当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赛管局)营子村召开正式候选人提名大会。会前,该村按照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对3类人员(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进行了选民登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共280人,并在法定时间进行了公示,村民均无异议。提名大会召开前,经该村选委会、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同意,提名产生正式候选人不搞小组提名和流动票箱,直接大会提名,并及时发布了公告
  根据法律规定,提名产生正式候选人不论采取大会提名还是小组提名,参加选举的村民必须过半,即该村在10月6日的提名大会上必须至少要有141名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才有效。但是,这天实际到会的村民只有130人,比法定的人数少了11人。大会产生了候选人以后,有村民提出了质疑。区人大、区民政局、赛管局随即进行深入调查,在上报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之后,决定对此环节推倒重来。而由此引发的一次对正式候选人提名办法的新探索也应运而生。
  为啥少了11人
  该村参加选举的村民为280人,应当至少有141人参加才能开会。但为什幺在正式召开大会时出现少11人的现象?原来,村选委会在会前用了3天时间,由选委会、监委会和村民代表通过电话、信函、短信、家人告知以及代表入户宣传等方式,通知所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回来召开提名大会。其中,一部分村民表示一定回来,有的表示自己 “放弃参加提名大会的权利但不放弃正式选举的投票权利”,还有的或联系不上或表示自己不一定参加,得根据自己的时间而定。统计下来,累计有32人无法确定是否参加或放弃部分选举权,选委会遂将参加选举的村民由280人降至248人,并按照248人核算出当日参加提名大会的选民“过半数”为130人。
  这样做对吗
  村民提出质疑后,村选委会认为,选民自愿放弃部分选举权是其民主权利的表达,应在提名大会前将他们刷下来,选民的人数应改为248人;正式选举时,如果他们能够亲自参加选举,或通过委托投票,还可以按照280人计算。
  村民认为,选举日前20天公布的选民数为280人,那幺在5日内无任何异议,应最终以280人为实际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能中途变化。
  就此问题,茅箭区民政局进行了调研,发现该区南部山区普遍存在这一问题。一方面,《村委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对参加选举的村民作出硬性规定,扩大了选民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该区南部山区主要是4A级风景区、林特区和长江环保区,因为搬迁、务工等原因,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往往不能按时行使民主权利,造成“不登记违法、登记后选民不来无法过半导致投票无效”的矛盾。经区里反复研究认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必须依法按照“三类人员”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自始至终应当一致,选举的民主权利表达自始至终一致。因此,该村将280人变更为248人的做法是不对的,应推倒重来。
  问题怎样解决
  即使推倒重来,如果人数仍然不能过半怎幺办?(本文来自:WWw.bDFQy.com 千 叶 帆文摘:11位选民缺席催生“短信提名”方式)首先,能不能办理委托投票?依据《湖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除选举大会可以委托以外,其他如提名大会不可以委托。其次,能不能采取流动票箱?实际情况是,流动票箱的严肃性不够,极易出现问题,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流动票箱而违法的信访事件逐年上升。
  到底怎样解决?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区人大、区民政局建议采取“短信提名”的方式。因为提名候选人大会的程序和方式中法律法规并没有严格规定采取何种方式,只是对“过半数”和“直接提名”作了硬性要求。 “短信提名”这种方式符合当前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的现实。同时,“短信提名”一方面属于直接提名范畴,另一方面能够保证过半数,只要组织的好,也是一种全新的尝试和探索。
  “短信提名”首次使用
  10月16日,营子村提名候选人大会再次召开,会前,村选委会对放弃部分选举权利的参选村民再次进行核实,共有14人要求“短信提名”。村选委会随即发布公告,明确了提名的方式、时间、人员、唱计票人员等。当日,直接参加大会提名的达到166人,已经过半。在166名选民提名后,选委会、监委会、村民代表、选举工作人员、赛管局干部等当场对14名选民进行“短信提名”,共有8人采用短信回复并提名了正式候选人,4人当日无法联系,2人表示不参加。对于用“短信提名”的,全部拍照存档。经过提名,营子村5名正式候选人产生并予以公告,村民对此无任何异议。
  意义及注意事项
  “短信提名”既保障了选民的民主权利,也解决了山区农村组织选民无法过半的问题,还解决了过去小组提名出现假票的现象。同时,这种方式有其法律依据:第一,《湖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19条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短信提名”属于直接提名;第二,根据《湖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第25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7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规定,选民有权采用电话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
  笔者认为,“短信提名”从某种意义上讲与法律许可的流动票箱的性质是一样的,但相比较流动票箱其可控性和操作性、严肃性更强。在实际运用中特别要注意操作程序:一是必须要征求选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许可;二是要提前发布公告;三是要大会现场提名,不能提前或者滞后;四是提名时必须要有村选委会、监委会、工作人员、上级党委指导组成员共同参与并监督;五是必须当场唱票、计票并公布结果。
  “短信提名”虽然可用但不宜多用。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这种方式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还不完善;二是一旦大面积推广,极有可能会造成人为的操控现象;三是应当控制在偏远地区使用且提名的人员要控制,防止人为的剥夺选民的权利和意愿。
  总之,“短信提名”是一个新方式,这一尝试和探索最终将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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