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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日期:2018-06-23 07:33: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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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全面“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收入、成本和应交税费的计量相应受到影响。文章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最新规定,探讨会计与税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处理的差异,并通过案例分析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建造合同;增值税;会计处理;差异;方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2.212
  1 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增值税计量、处理的差异
  1.1 增值税销售额
  会计上,建筑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月末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税法上以“收款日期、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开具发票日期”三者较早者为准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因此,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或预收款,税法上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会计上不确认;会计上月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税法上不确认。
  1.2 未收到发票暂估入账的进项税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税法上,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按票抵扣制(农产品除外),符合抵扣条件的票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因此,月末购入材料未收到发票账单时,会计上应暂估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法上因未取得可抵扣票据不确认进项税额。
  1.3 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会计上当年确认进项税额。
  2 最新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相关分歧及建议
  财政部2016年7月4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考虑了会计与税法对增值税计量的时间差异,增加了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了“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需要,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分歧。
  2.1 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在应交税费下增设“预缴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款应预缴的增值税通过该科目核算,可以与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额进行区分。
  第二,在应交税费下增设“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未收到发票账单暂估入账的进项税额通过该科目核算。
  第三,在应交税费下增设“待转销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要以后确认为销项税额的

建造合同准则下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额。建筑施工企业月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项目收入时预提的增值税通过该科目核算。
  第四,企业购进的不动产或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时,自该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五,企业自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规定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借方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科目。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2 相关分歧及建议
  第一,企业基本会计准则规定,“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与“待转销项税额”是税法上尚未确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下设置以上两个科目将影响“应交税费”科目的正常功能。
  建议可以参考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科目设置方法,将“待认证进项税额”与“待转销项税额”设置为一级科目,这样,既可以解决会计上确认资产、负债的需要,又可以满足税法要求。
  第二,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实质上是企业购入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企业的纳税义务,因此,不应通过“销项税额”“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建议通过“其他应付款——待认证进项税”核算,月末暂估入账:
  借:成本费用
  待认证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待认证进项税
  代扣代缴税款,通过银行支付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待认证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认证进项税
  第三,“待转销项税额”的对应科目。建筑施工企业月末计提营业税时借方对应科目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但增值税为价外税,计提的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对应什幺科目?由于待转销项税额是未来与甲方结算时将向甲方收取的,因此,建议通过“其他应收款——待转销项税额”反映。
  借:其他应收款——待转销项税额
  贷:待转销项税额
  与甲方结算开具发票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同时,冲销上述预提分录。
  第四,“工程结算”科目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科目对建造合同进行核算。“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向甲方办理结算的金额,“工程施工”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合同完工时,“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将导致“工程结算”比“工程施工”多了从甲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建议 “工程结算”科目按不含税价确认,将增值税销项税额单独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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